人大代表建议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0-08114 公开日期: 2020-08-13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建〔2020〕3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嘉2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08-13 11:47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浙卫建〔2020〕3号

苏清文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嘉24号《关于规范和完善0-3岁早教机构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初,省政府确定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根据省政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题调研。调研发现,我省0-3岁早期教育机构与您建议中提到机构注册与经营事项不符、监管缺失,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疾病防控存在较大风险、收费偏高,培训内容不科学,办学环境差对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不利等情况基本一致;您提出的尽快出台托育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建立公益性的0-3岁早教指导中心,科学发展,合理规范早教课程,加强人才培养、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推动建立早教机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等建议,对我省下一步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制机制,培育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推进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去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工作,着力破解‘托育难’问题”。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袁家军省长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列为十大民生实事之一。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积极履行牵头职能,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一、关于尽快出台托育机构管理办法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和相关政策规定,吸纳全省调研成果和各地做法,去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等3个配套文件,标志着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基本形成。其中《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对机构设立、收托管理、保育管理、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建立公益性的0-3岁早教指导中心问题。社会上的早教机构或类似公司主要是为婴幼儿和家长提供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通过家长与孩子亲子互动、共同游戏等,促进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从这个意义上讲,早教机构或类似公司不属于我省《实施意见》所指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但随着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推进,从事早期教育的机构通过规范引导,符合托育机构备案标准,从事托育服务的可变更为托育机构。

社区是社会治理和民生保障的重要载体,加大社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是实现照护服务就近可及、普惠公平的现实需要。您提到的建立公益性早教指导中心的建议,据调查,公益性早教类机构以及托育机构属于民非企业,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到民政部门备案。您提出在社区、街道、乡镇建公益性早教基地的建议很好,也是今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提出的发挥社区“小而美”的优势,提供普惠性婴幼照护服务供给的有效途径。目前我省一些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与老旧小区改建提升结合,建立社区普惠性托育中心,满足居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下一步,我们一要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规划新建、改扩建的方式,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良好环境。二要根据群众需求,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通过提供公租房免费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税费优惠、水电气费用减免等手段,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或托育点,并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使社区居民得到优先便利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三要加强托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公平准入,把重点放在公正监管上,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筑牢保护婴幼儿安全健康的防线,让家庭、孩子放心、安心。目前,我省杭州市下城区、滨江区,湖州市安吉县,金华义乌市,台州路桥区等地已建立了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我们将积极推进全省各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建设,统筹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备案管理、指导评估、人员培训及养育照护指导等工作。

三、关于合理规范早教课程,加强人才培养,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问题。省教育厅将会同卫生健康、人力社保部门研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计划;鼓励各类高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鼓励在学前教育、护理等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培养方向;支持各类高校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训各类婴幼儿照护人才。我省原宁波教育学院改制设立为宁波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学任务重点放在全日制学前教育师资的职前培养和幼儿园在职教师的职后培训,浙江外国语学院、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新增学前教育专业。

正如您提案中提到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环节,是整个教育的起点和开端,这个时期的养育照护极为关键。我们要发挥专业优势,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我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研究》作为2020年委领导牵头重点课题加以研究,提出提升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能力的“五个一”工程,即“制定一套标准、建好一个基地、出版一套丛书、编写一套大纲、培训一批人员”。《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已经下发,《实训基地建设标准》《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百问》《儿童保健人员培训大纲》《实训基地培训大纲》《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培训大纲》正在组织专家制定。同时,我们将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在各级妇幼保健院建立婴幼儿照护实训基地,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农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指导基地,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开展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进婴幼儿健康检查。积极发挥妇联、计生协等社会团体作用,依托妇女儿童服务中心和儿童之家等平台,开展育儿指导,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四、关于推动建立早教机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问题。

积极推动托育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在统一完整的监管机制没有形成之前,积极开展行业自律自治,组织行业交流,凝聚行业共识,开展自我监管,降低办托风险。按照我省《实施意见》和3个配套文件等要求,探索建立行业统一的婴幼儿照护办托规范。

根据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围绕构建政策体系、指标体系、工作体系和评价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卫生健康事业专项规划,切实落实好《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我省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  何琦环

联系电话:0571-87709060     传  真:0571-87709316

邮    编:310003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6月5日

附件: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嘉24号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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