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20-08251 | 公开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浙卫发函〔2020〕41号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省妇幼与生殖保健中心执业的批复
浙卫发函〔2020〕41号
省妇幼与生殖保健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设置妇幼保健机构的请示》收悉。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组织专家进行了执业验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省妇幼与生殖保健中心执业,机构类别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保留“浙江省生殖保健院”作为第二名称。
二、你单位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将原医疗机构(浙江省生殖保健院门诊部)注销。
三、你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依法执业,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更好地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6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