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政管理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0-08251 公开日期: 2020-07-02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发函〔2020〕41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省妇幼与生殖保健中心执业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0-07-02 17:21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浙卫发函〔2020〕41号

省妇幼与生殖保健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设置妇幼保健机构的请示》收悉。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组织专家进行了执业验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省妇幼与生殖保健中心执业,机构类别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保留“浙江省生殖保健院”作为第二名称。

二、你单位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将原医疗机构(浙江省生殖保健院门诊部)注销。

三、你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依法执业,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更好地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6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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