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0-07805 公开日期: 2020-02-19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发函〔2020〕9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19 17:42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浙卫发函〔2020〕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复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受控复工和返工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 》(省疫情防控办〔2020〕27号)要求,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返工人员疫情的监测报告和分析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要认真核实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个人信息,在传染病报告卡备注栏的“病人来源”里及时、准确填写“三返”情况。其中,病例属于外省返工人员的,务必注明省份;非三返人员的病例务必注明“非三返”。

       各级疾控机构要及时对“三返”人员病例数据进行监测和统计分析,并建立与辖区企业、医疗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接报“三返”人员疫情信息,涉“三返”人员的聚集性疫情及时进行核实报告。

       二、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排查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定企业复工复产防控工作预案、处置流程和操作手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经信、商务、大数据等部门的协作,及时准确掌握复工企业和返工人员信息,提前开展风险研判和介入指导。要加强交通卡点、交通站点及用人单位对返工人员的健康监测,对相关人员按照《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返岗返工返学人员健康监测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7号)的规定进行处置,出现发热或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应及时送医院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排查。

       三、迅速开展返工人员疫情的调查处置工作。根据返工人员集中或分散返回后,可能发生散发或聚集性疫情而导致新的疫情,各地疾控机构要统筹资源、完善组织、配备人员,组建3-4支流调应急处置小分队,强化应急值守,接到疫情报告后,迅速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并全面做好企业和辖区内疫情处置的指导。对企业复工后发现的疑似病人,要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划定疫点范围、固定相关人员,迅速隔离密切接触者,要采集标本送实验室检测(4小时内出检测结果),及时开展疫点消毒。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向企业和当地防控办提出处置意见,果断采取部分隔离、局部封锁、整企停业等封闭管控措施,以阻断疫情进一步扩散蔓延。

       四、进一步规范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流程。各级疾控机构要明确复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方案,明确人员和职责分工。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应尽快完成对病例本人、诊治医生、家属、企业及其他知情人的调查,借助大数据手段快速调查甄别密切接触者,对于企业聚集性疫情应重点调查病例间的流行病学联系,分析传播链,并按照要求及时报告。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在完成调查处置后,应做好个人、装备、车辆的洗消工作,防止发生交叉污染,并指导督促企业、社区等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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