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20-08396 | 公开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浙卫发〔2020〕36号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县域医共体建设,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就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和改进服务质量,促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性导向,强化激励约束。坚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通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考核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可持续发展。
2.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考核。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基层卫生发展现状等,细化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规范考核内容和考核程序,提升绩效考核的精准性。考核评价过程做到民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公平、公正。
3.坚持信息化支撑,减轻基层负担。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在绩效考核中的支撑作用,按照“采集为主、填报为辅”的原则,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关键数据从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提取,实现数据信息自动生成,非法定情形且未经依法授权不可更改。鼓励各地统筹整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项目,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考核,减轻基层负担。
二、绩效考核主体和对象
(一)考核主体。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主体。县域医共体实施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要覆盖所有医共体及其基层成员单位;医共体负责制定其基层成员单位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定期组织对基层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
(二)考核对象。本意见所指的绩效考核对象是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考本意见开展运行评价。
三、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4个方面50项指标构成,其中部分指标作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测指标。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增补相关绩效考核指标,科学合理设置指标的权重和评分标准。
(一)服务提供(原则上权重60%)。重点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服务效率、医疗质量与安全。通过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签约服务等指标考核功能定位情况;通过人员负荷指标考核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合理用药、脑卒中发病率等指标考核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与安全。
(二)综合管理(原则上权重20%)。重点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济管理、信息管理和协同服务情况。通过经济管理指标考核收支结构的合理性;通过信息管理指标考核各项服务信息化功能实现情况;通过双向转诊、一体化管理等指标考核协同服务情况。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上权重10%)。重点评价人力配置和人员结构情况。通过人力配置指标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潜力;通过人员结构指标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配置合理性。
(四)满意度评价(原则上权重10%)。重点评价服务对象满意度和医务人员满意度。服务对象满意度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效益的重要体现;医务人员满意度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高质量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保障。
四、绩效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绩效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方案对辖区所有医共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绩效考核,考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医共体应成立基层成员单位绩效考核小组,定期开展对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督导和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各地要在绩效考核中统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专项考核评价,尽量减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频次。
绩效考核主要采取信息数据采集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信息数据采集主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绩效考核系统,采集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等客观数据进行分析;现场考核主要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实、专题访谈及问卷调查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实施满意度评价。绩效考核过程中注重吸纳社会公众、患者代表等参与。
(二)考核程序。绩效考核的程序包括考核准备、考核实施、结果反馈、资金结算等环节。县(市、区)具体承担绩效考核工作的机构或组织要确定考核人员,明确考核程序和工作安排,加强对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的培训,确保绩效考核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平性。考核实施过程应建立申述环节,被考核单位如有异议,由绩效考核工作的机构或组织视情况予以解释、复核,并相应作出采纳、驳回等处理。
(三)结果反馈与改进。县(市、区)具体承担绩效考核工作的机构或组织要依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结论,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被考核单位要根据反馈结果及时整改落实,其改进情况和相关指标要求列为下一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主动通报同级有关部门,供相关部门作为制定财政补助、医保基金支付、薪酬水平等政策的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医共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年度财政补助(购买服务补偿资金结算)和核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奖的依据,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人事任免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加强支撑体系建设
(一)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浙江省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指南(试行)、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考核信息化建设需求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强化县域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考核系统,有效支撑医共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
(二)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信息系统横向互联互通,通过区域卫生健康信息平台与各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实现相关指标数据的精细化最小颗粒度自动采集。加强数据纵向传输,及时向省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数据,逐步实现绩效考核信息上下共享。
(三)强化数据质量控制。建立绩效考核数据质控管理制度,强化医共体对基层成员单位数据质量控制的主体责任,加强省卫生健康信息网络直报、卫生健康统计报表、卫生健康财务报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考核系统、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的质量管理,逐步在信息系统上实现各类数据的溯源管理、质量控制、合规性审核等功能,确保考核数据客观真实。加强大数据处理技术、统计分析技术、互联网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绩效考核中的应用,尽量减少对医疗卫生服务过程性资料的现场核查,切实减轻基层工作压力。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对关键指标进行监测、分析和通报,确保绩效考核工作落到实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
(二)形成改革发展合力。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建立科学规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意义,发挥好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把绩效考核作为推动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要抓手,将改革政策传导至基层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深化改革破解体制机制问题。
(三)做好总结宣传工作。各地要开展绩效考核相关政策培训,健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坚持科学考核,避免增加基层负担。各地要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11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