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0-07128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01-17

《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20-01-17 15:57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并会同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为贯彻国家《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我省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由我牵头,商请市场监管、民政、教育、人社等有关部门拟定了《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等配套文件。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指导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以及我省《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并参照国家发改委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参照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备案等相关政策规定。

       三、起草过程

       2019年3月,我委将“浙江省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研究”纳入“十四五”规划重大前期研究课题,同步将“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标准化研究”委托浙师大杭州幼儿师范学院开展专题研究。6月,完成了课题研究报告,并着手拟定《设置标准(试行)》、《管理办法(试行)》等配套文件;7月,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专家参加的配套文件文稿的专家论证会; 8月,邀请高等院校及托幼机构专家对配套文件进行讨论;9月,组织妇幼保健系统儿童保健专家讨论;10月,组织委法规处、监督局等相关处室对3个配套文件进行讨论;11月,组织各市及部分县卫生健康部门讨论,并通过书面形式征求11个市卫生健康委和省级7个部门意见、通过我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31条(各市卫生健康委23条、省级部门8条、社会公众0条),采纳21条、部分采纳3条、不采纳7条。对所征求的意见建议,我们均逐条进行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稿。

       四、主要内容

       (一)《设置标准(试行)》共分五章十七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规定了托育机构的设置要求、场地设施和人员配备等内容;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各地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和文件生效时间。

       (二)《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九章四十一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至第八章分别规定了机构设立、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第九章附则,规定了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文件生效时间。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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