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9-07418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9-08-27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卫生与健康大会、《“健康浙江2030”规划纲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体系的政策文件,在本实施意见发布执行时,原我省《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卫发〔2009〕260号)拟同时废止。
本意见的主要内容为: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为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应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2、我省不再增补基本药物,《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常用药品清单(暂定)》(浙卫发〔2014〕90号)内的药品,不再按基本药物管理。
3、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金额比例。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及中医院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总金额不少于本单位采购使用全部药品总金额的20%,三级乙等的单位不少于25%,二级甲等的单位不少于30%,二级乙等单位及基层医疗机构不少于40%,妇产专科医院不少于20%,儿童专科医院不少于20%,肿瘤专科医院不少于15%,口腔专科医院不少于25%,县域医共体内全部成员单位各自按牵头医院使用比例控制。
4、切实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及时将基本药物纳入药品采购目录,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
5、省药械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持续对基本药物加以明显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配备、医生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6、加强县域医共体采购使用药品的统一管理工作,强化医共体内部用药目录的衔接,统一用药范围,持续推进分级诊疗工作。
7、公立医疗机构要科学合理的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并纳入考核体系。
8、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立医疗机构在研究确定本地区、本单位重点监控品种时,应合理确定各类疾病病种用药范围、品种,科学设置预警标准,原则上不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列入重点监控使用范围。
9、加强各级各部门的组织领导,强化督导评估制度,加大基本药物政策宣传引导,营造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良好社会氛围。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解读处室:医政医管与药物政策处
联系人:潘莉荣
联系电话:0571--87709109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