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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365/2019-08648 公开日期: 2019-03-19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办〔2019〕7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3-19 09:18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监督局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为进一步巩固我省校园卫生健康管理工作成果,切实把《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教体艺〔2018〕3号)等相关要求抓实做细,经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学校开展校园卫生健康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学校开展卫生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学校要分别在春、秋季开学前后两周内开展一次学校卫生安全隐患全面自查。自查结果分别在3月25日和9月25日之前及时、准确录入“浙江省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信息系统”。辖区出现结核病、诺如病毒、流感、水痘等校园聚集性传染病疫情时,学校要增加自查的频次。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的改正意见,要及时进行整改。

       (二)卫生健康部门强化卫生执法检查。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和我省有关工作要求,以“双随机”方式开展学校卫生抽检任务和日常执法,重点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同时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具体执法检查内容见《学校卫生执法检查表》(附件1)。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的学校和社会反响强烈、潜在风险大、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校园卫生安全问题,各地可视情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教育行政部门落实督导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2019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部署到各管辖学校,督促学校做好相关自查自纠工作,确保辖区学校自查信息填报率达到90%以上。指导学校建立完善健康风险评估机制,将健康管理融入学校建设、日常管理、教育教学全过程,及时对新、改、扩建校园的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的卫生安全开展督查。对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学校并督促整改落实。同时,要督导学校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

       (四)部门之间强化联动协作。各级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保持和完善联席会议、检查与整改互通反馈、层级督查等行之有效的良好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研讨工作,组织联合检查交流商讨校园卫生综合监管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适时组织联合检查。按职尽责、形成合力做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部署要求,将完成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检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抽检、记录和公布工作。教育部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口腔疾病防控工作,做好适龄儿童窝沟封闭项目。

       二、认真组织实施

       (一)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安全。学校要高度重视卫生机构建设、设施设备投入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确保学校卫生健康工作有人管、有人做,真正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问题苗头和隐患,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和疫情报告处置等制度。

       (二)各级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放管服”的要求,组织卫生执法机构在重点时期开展卫生执法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学校自查情况和卫生执法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卫生室(保健室)配备托管的地方和学校,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受托医疗机构的指导,采取纳入考核等方式督促其履行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将卫生健康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学校重点考核内容。要重视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的监督执法情况,及时调整工作要求增强针对性。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校园卫生健康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三)强化信息共享和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各级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运用好“浙江省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信息系统”,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加强“三方”数据共享和信息沟通,及时提供卫生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鼓励学校按照《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卫生安全状况自评。

       三、及时上报信息

       (一)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用户登录路径见附件2。

       (二)各设区市卫生行政执法机构于4月15日、7月15日和10月30日前汇总并上报本辖区校园卫生执法工作进展(含电子稿)。县级卫生行政执法机构于10月20日前、各设区市卫生行政执法机构于10月30日前,将本辖区校园卫生安全健康行动总结报上级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含电子稿)。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卫生健康委学校卫生执法工作联系邮箱:zjxxws@163.com,联系人:倪胜,联系电话:0571-87709128。

       省教育厅学校卫生工作联系邮箱:cc020750@163.com,联系人:陈超,联系电话及传真:0571-88008881。

       “浙江省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信息系统”技术维护联系电话:15355402760,18458322901(驻场客服虞利敏)。

       附件:1.学校卫生执法检查表.doc

       2.“浙江省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信息系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用户登录路径.doc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年3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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