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9-08160 | 公开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45号的答复
裘云庆委员:
十分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设立“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带薪护理假”的建议》(第145号)收悉。经我委研究,并结合省人力社保厅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照顾、医疗护理是重大民生问题,全社会非常关注。我省历来对此高度重视,自2005年开始在全省实施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按960元/人的标准每年发放扶助金,并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对失独家庭按7200元/人或9600元/人的标准每年发放特别扶助金。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决策部署,我省以“健全老年健康支持体系”为主线,以“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为导向,以延长“人均健康寿命”为目标,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医养结合工作,进一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这些都为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等实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虽然我们始终坚持把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照顾、医疗护理作为重中之重加以推进,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正如您指出的那样,现行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仍存在不少困难。其中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独生子女父母病重住院或遭遇家庭意外等紧急情况时的陪护制度尚不健全。我们为此与省人力社保厅进行了深入的情况沟通和工作协调。我委对您提出的“关于设立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带薪护理假的建议”表示赞同。省人力社保厅也认为,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增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能力,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应统筹考虑假期增加对人工成本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接下来,在我省启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工作时,我们将争取把相关建议纳入其中。
再次感谢您对养老服务和人口计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热忱欢迎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处 葛小寒
联系电话:0571-87709287 邮 编:310006
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