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19-07427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11-15

《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1-15 10:42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为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委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

       一、背景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国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为深化放管服,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层面对各省(市、自治区)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职能与评价事项,要求各级评审委员会去行政化,在职公务人员不得在评审委员会中兼职,政府部门不得干涉评审委员会工作,要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实施监督。因此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同时2003年制定的《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二、起草过程

       《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初稿形成后于6月14-21日在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

       三、主要内容

       《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共有5章28条,分为总则、评审权限与组织、评审程序与结论、监督管理、附则5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文件制定依据,确定从党建工作、功能定位、执业行为、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清廉医院建设7个维度对医院开展综合评审,并规定了5年一个评审周期。明确资源重组后实施一体化管理、同一法人的院区或分支机构作为总院的组成部分共同参加评审(医共体除外)。规定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评审,确定不肯参加评审的医疗机构,直接由执业登记机关认定为未定级医院。

       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部分,规定了医院等级分为三级四等,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和一级医院。明确划分省市县职责,省级负责三级医院及二级甲等医院初评,设区市负责二级甲等医院复评及二级乙等医院评审,县级负责一级医院的认定。评审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评委会负责,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组建评审员库,由相应领域专家组成,负责现场评审。

       第三章评审程序与结论部分,医院评审申请实行逐级审核。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对初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6个月整改期,再次评审结论不合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确定降低或者撤销医院等级。规定医院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医院感染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事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事件后果及相关部门认定的责任予以降低或者撤销医院等级。

       第四章监督管理部分,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管理。对评委会委员、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明确了相应措施。

       第五章附则部分规定解释权归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时废止《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

       四、解读机关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陈彬鑫  

       联系方式:0571-87709043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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