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19-07396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01-25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19-01-25 14:57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自1996年全国启用《出生医学证明》以来,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特别是2012年印发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对系统规范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现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540余家,每年签发总量超过60万张,当年规范签发率95%以上;在全国率先实现《出生医学证明》全省联网、率先启动档案电子化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处于全国前列。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涉及到每个家庭,是重要的公共服务事项。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在规范流程、精简证明、优化服务等方面,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规定需要完善。一方面,适应规范管理新要求。我省是全国少数几个已制定出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的省份之一,但自2012年印发以来已逾六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基层办证机构对修订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的呼声较为强烈。另一方面,适应依法管理新要求。《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管理不当易引起纠纷,特别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完善。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文稿特色。制定《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提高各级办证机构服务水平、优化办证流程,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规范的办证服务。一是体现 “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办证更加便捷。《管理办法》对首次申领、换领和补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各个环节,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向群众积极提供“一次办结”、“床边办证”。二是体现“放管服”改革理念,减轻群众负担。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中涉及的“亲子鉴定证明、接生记录证明书、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遗失登报声明”等证明声明材料全面梳理,取消不必要的证明和声明。三是体现高质量发展理念,促进管理更加规范。《管理办法》对近年来《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对夫妻离异、单亲签发等特殊情形的证件签发流程和管理要求进一步统一规范,便于指导基层操作,保障每位新生儿依法及时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定权利。

       (二)文稿组成。分六个章节、共三十六条。

       1.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四条。

       具体阐述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总体管理要求,明确全省统一应用“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证件签发和管理,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第二章职责,第五至九条。

       分别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机构的职责分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出生医学证明》业务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作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开展事务性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加强证件查验,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签发机构负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向群众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为实现群众办证“最多跑一次”,通过“信息多跑路”推动“群众少跑路”,第八条明确提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作,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加快推进信息共享,主动创新服务模式,积极为群众提供 “一次办结”、“床边办证”等便捷服务。

       3.第三章申领,第十至二十五条。

       (1)第一节首次申领,第十至十七条,分别明确机构内首次申领和机构外首次申领的基本程序和需要递交的相关材料。对四种特殊情形的首次申领作具体明确,使一些特殊对象能及时领证。

       (2)第二节换领,第十八至二十一条,明确换领的适用情形、基本程序和相关材料。特别是对现实生活中发生较多的换领情形,如新生儿父母离婚且一方不配合的、申请变更原《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或双方登记信息的情形,明确换领程序和相关材料,确保符合条件的新生儿都能及时换领《出生医学证明》。

       (3)第三节补领,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明确补领的适用情形、基本程序和相关材料,对部分特殊情形作具体明确。对于补领中需要提供的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记录,明确由原签发机构向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主动提供,减轻群众自主提供信息的负担。

       4.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六至三十条。

       分别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的出生登记程序(第二十六条)、真伪鉴定流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印章管理要求(第二十九条)和档案管理要求(第三十条),进一步明确《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方便群众查询。

       5.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至三十四条。

       明确《出生医学证明》实行签发和管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伪造、变造、买卖、违法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骗领《出生医学证明》等情形明确法律责任。

       6.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至三十六条。

       明确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概念和办法实施的具体时间。

       四、起草过程

       从2018年6月开始,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委妇幼处起草了《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初稿)》,于当年6月、8月、9月、10月四次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管理签发机构和专家意见,并三次征求省公安厅意见。委妇幼处对历次反馈意见进行汇总研究,数易其稿、不断完善。10月26日,委妇幼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集中研究讨论,对文稿修改完善,形成《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通过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书面征求省公安厅意见,收到修改意见3条,均予采纳。修改后的文稿送政法处合法性审查。

       12月3日,委妇幼处收到政法处合法性审查意见。针对提出的四点具体意见,我们组织管理经办人员和法律专家论证,修改完善后形成目前的“送审稿”。

委妇幼处

2018年12月

链接:省卫生健康委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分享到:
关闭 打印

浙江省卫生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浙ICP备190499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