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6-07044 | 公开日期: | 2016-07-28 17:23:12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文 号: | 浙卫发 [2016] 43号 |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质监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配置使用医用氧舱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卫发 [2016] 4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医疗单位:
根据《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5〕73号)和《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4-2015)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用氧舱的安全配置、使用和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对照标准配置医用氧舱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制定了《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氧舱配置参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医疗机构在购置医用氧舱时,需认真对照《标准》配置,做好医用氧舱设置的环境、建筑、布局等方面的相关要求,确保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
二、严格执行医用氧舱启用验收和登记制度
根据《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4-2015)和《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医用氧舱(包括单人氧气加压氧舱和多人空气加压氧舱)安装(改造)、调试完成后,均须使用医疗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对医用氧舱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氧舱配置使用安全规范》进行,并出具医用氧舱验收报告。验收工作参加人员应包括医疗、制造、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和使用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代表,必要时邀请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其中,医疗方面的专家主要为省高压氧质量控制中心委派的专家,检验方面的专家主要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聘请。
使用医疗机构在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含新购置、改造、停用后重新使用、移装、过户等),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严禁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用氧舱治疗技术。
三、规范开展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
取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定后,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和《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氧舱配置使用安全规范》的要求,规范开展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和高压氧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高压氧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规范管理和质量安全。
附件:1.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氧舱配置参考标准
2.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氧舱配置使用安全规范
3.浙江省医疗机构氧舱启用验收报告(样表)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质监局
2016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