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6-07797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6-10-17 |
《浙江省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自1990年以来,我国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主要经历了医疗机构自行分散采购、依托第三方经营性中介机构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的药品采购及省市联合的药品采购三个阶段,不同阶段的不同采购方式,均存有不同的弊端。自2009年,启动新一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以政府主导,公益性服务的药械采购平台,开展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以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逐步规范透明,药品价格逐步趋于合理,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逐步得以解决。
为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产品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并满足医疗机构对部分特殊病人的特殊治疗需要,我委在2011年10月9日制定印发了《浙江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依据“临床必需、无可替代”和“谁申请、谁使用”的原则,在明确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前提下,解决了医疗机构临床的特殊需求。
随着我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的进一步落实,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逐步健全,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完善细化,精准对接。
根据工作实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需要对已执行了五年的《浙江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为此,经修订完善形成了《浙江省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分为17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备案采购药品适用的范围、各管理机构的管理原则及权限、备案采购药品的分类管理方法、申请备案采购药品的范围程序、审批流程、违约责任及最终解释权、执行时间等内容。
目前我省公立医院使用药品的采购,主要的采购方式分五大类。对采购量较大、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实行招标采购;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实行谈判采购;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基础输液及常用低价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实行国家定点生产;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按照国家现行规定采购使用,确保药品集中采购的公开透明。
但是,对于少数临床特殊需求的特殊药品因种种原因,无法通过以上方式采购的,通过备案采购的方式来解决。可以说,备案采购是满足临床特殊需求的救济措施。
新的《浙江省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实施后,原《浙江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将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