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2-06537 | 公开日期: | 2012-11-20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浙卫办规才〔2011〕4号 |
关于编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浙卫办规才 [2011] 4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11〕246号)要求,现就编制各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2011—2015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规划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27号)和卫生部办公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2009—2011年)》(卫办规财发〔2009〕182号)编制,主要应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医疗服务基本情况)、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现状、本轮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配置标准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规划编制应注意的问题
(一)强化区域均衡配置。规划编制结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紧密衔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充分考虑城市新区、郊区、卫星城区等医疗卫生服务薄弱地区,合理确定该类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总量、规模和档次;积极支持县级“龙头医院”设备配置,提升省政府公布的“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的200个中心集镇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用设备装备水平,满足当地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支持专科医院配置。按照“十二五”期间全省专科医院体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儿科、妇产科、精神卫生、老年病、护理和康复等专科医院设备配置力度,逐步提升专科医疗服务能力。
(三)严格阶梯配置。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引导医疗机构装备功能适用、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大型医用设备,杜绝盲目攀比和闲置浪费;同时,结合当地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医学科研、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合理界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规格、档次。
(四)引导非公立医院配置。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技术水平等情况,在地区规划总量中单列非公立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数量和阶梯配置。
(五)促进资源整合共享。各地要根据全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建设杭州、宁波、温州和金华—义乌四个省级医学中心,以及区域性医学共享中心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省级医学中心和区域性医学共享中心大型医用设备资源的共建共享;有条件的地区应组建单独设置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推进县级区域范围内医学影像会诊中心建设。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全面评估2009—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执行情况。各地应将已由我厅核准下达、但尚未执行完的规划控制数纳入2011—2015年度规划;对2009—2011年度尚未配置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的空白县,其配置指标不挤占相关设区的市2011—2015年配置规划控制数。
(二)做好阶梯配置规划。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和医用直线加速器(LA)配置规划要单列科学研究型、临床科研型和临床实用型机型,明确配置数量和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规划数量和阶梯分型予以单列。
(三)抓紧规划编制工作。各市、义乌市卫生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编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十二五”规划,并于9月15日之前上报我厅核准(同时报送附件1.2.3)。金华市、义乌市应按照金华—义乌省级医学中心建设的要求,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衔接;义乌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报金华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规划审核工作。我厅将根据卫生部核准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下达的规划配置控制数,组织专家对各市、义乌市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进行评审。
联系人:沈杏珍、宋学峰;电话:87709053、87709367;
电子邮箱:sxf@zjwst.gov.cn。
附件:1. 医疗机构运行服务情况表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情况汇总表
3.无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情况登记表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下载:1.医疗机构运行服务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