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2-06529 | 公开日期: | 2012-11-20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浙卫发〔2011〕21号 |
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设置“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浙卫发 [2011] 21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发改局:
为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构建分工明确、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医疗服务体系,现将《浙江省医疗机构设置“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厅 省发改委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医疗机构设置“十二五”规划
为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构建功能完善、分工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竞争有序、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医疗服务体系,保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2011-2015年)》,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涉及的医疗资源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和各种所有制形式(不含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资源。
一、规划背景
(一)现实基础
“十一五”期间,我省重点实施卫生强省战略,完成了“十一五”规划要求的各项主要指标,医疗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成效显著。具体表现为:
1.医疗资源持续增长
2010年,医疗机构每千人口床位数3.88张,同比2005年增长0.81张。全省医疗机构床位数184097张,其中综合医院床位数105367张,占57.23%;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24173张,占13.13%;专科医院床位数21327张,占11.58%;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6219张,占3.38%;卫生院18339张,占9.96%;妇幼保健院5491张,占2.98%。
2010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2.41人,同比2005年增长0.50人;每千人口护士数2.09人,同比2005年增长0.78人。卫生人员总数33.56万人,卫生技术人员28.22万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11.45万人,护士9.93万人。
2.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健全
省、市、县(市、区)、乡、村医疗机构基本健全,医疗服务网络逐步完善。“十一五”期间,完成28家三级甲等医院(其中综合医院15家,专科医院8家,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医院5家)、49家三级乙等医院(其中综合医院26家、专科医院13家,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医院10家)建设;50家县(市)第一人民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水平。2010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共16298家,其中医院687家,妇幼保健院(所、站)8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6105家,急救中心(站)26家,采供血机构21家。
3.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逐年提升
2010年,全省医疗机构门急诊人次32105.5万,出院人次499.9万,床位使用率86.02%,病床周转次数28.3次,平均住院日10.8天,与2005年比较,分别增长14700.5万、174.9万、7.91%、2.47次,平均住院日下降0.79天。
4.居民健康水平显著提高
2010年,全省人均期望寿命77.29岁,比2005年提高1.45岁;孕产妇死亡率7.44/10万,比2005年下降5.96个十万分点;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8.20‰,比2005年下降1.68个千分点。人群主要健康指标达到中上收入国家水平。
城乡居民两周患病以慢性病为主,前三位依次为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疾病;居民前三位死因依次为恶性肿瘤、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296.48/10万,处于历史低发病水平。
(二)主要问题
1.医疗资源配置不尽合理
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医疗服务供给在总量、结构上短缺和浪费并存;医疗资源过度集聚于城市,基层资源配置总量仍显不足;经济发达与欠发达地市之间医疗资源配置存在较大差距。
2.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不够清晰
在医疗机构设置和发展过程中,个别地区突破规划设置医疗机构和自行调整规模的情况时有发生;医院功能和服务范围界定不清晰,存在不切合实际的单体扩张现象;部分县级医院未起到龙头作用,分级诊疗、分工协作和双向转诊机制尚未真正形成。
3.医疗服务体系结构有待完善
“十一五”期间,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调发展,但专科医疗机构发展相对不足,未能适应群众的实际健康需求,部分专业供需矛盾突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人口老龄化以及公民生活工作节奏的加快,社会结构、生态环境和疾病谱的改变,亚健康人群增多,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传染病、职业病、心理疾病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威胁增加,从而对康复、护理、精神卫生、口腔保健、儿童和妇女保健等提出更高的要求。
4.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水平尚需提升
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有待提高,据统计,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19200张,占总数的10.42%,执业(助理)医师18538人,占总数的16.20%,护士11703人,占总数的11.79%,但服务量仅占总数的5%,尚未完全得到社会和患者的认可。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两创”总战略,牢固树立“民本卫生、和谐卫生”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卫生强省、全民健康”的总体目标,按照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重点,以人民群众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医疗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等医疗卫生资源,基本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
三、设置原则
(一)政府主导,突出重点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和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严格按照设置规划增设医疗机构,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贷款总量,设置重点为医疗资源薄弱地区,逐步缩小医疗服务供给的城乡差别、区域差别,提高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反应性。
(二)优化整合,科学配置
优化整合现有医疗资源,着力提升区域专科专病诊疗水平;健全分级医疗、双向转诊机制,提高资源共享度和利用效率,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在城乡、区域和系统内各领域之间的科学配置,坚持中西医并重,增强医疗卫生发展的整体性和均衡性。
(三)深化医改,提升内涵
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改革促发展,推进医疗机构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增强医疗服务体系的综合实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引进资本,民营优先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新增和调整医疗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
四、医疗机构设置
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功能和任务,控制总量,优化增量,调整结构。 “十二五”期末,全省医疗机构床位数达231300张,床位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调控指标为:每千人口床位数4.13张;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2.51人;每千人口护士数2.35人。
(一)综合医疗机构
公立综合医疗机构原则上以迁建、扩建、合并等形式调整布局,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除为调整布局、改善医疗环境所进行的迁扩建项目外,原则上政府不再新建综合性的医疗机构。
省级医疗机构作为全省医、教、研中心和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向全省居民提供急危病症、疑难疾病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承担相应的医学院校教学和科研任务,培养高层次卫生技术人员,指导和培训下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定位以三级甲等医院为主。
市级医疗机构是本市的医、教、研中心,主要向县(市、区)居民提供代表本地市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并承担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和一定的医学科研任务,定位为三级医院。
县级医院作为县域内的医疗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网的龙头医院,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是双向转诊的重要环节,主要定位为二级医院,部分有条件的可为三级乙等医院。
“十二五”期间综合医疗机构调控指标:
——在杭州,以省级医疗机构和区域内三级医院为核心,建设为本省的医学中心;在宁波、温州和金华-义乌分别建设成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区域性医学中心,形成本省的医学副中心;其他设区的市重点建设1-2家代表本区域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医疗中心;在县行政区域内建设1家综合性医疗中心;鼓励整合区域内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病理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医疗资源,形成独立型或依托型的医学检查诊疗中心;
——创建2-3家国家三级特等综合医院;
——各市应有1家以上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调控在26—28家,名额根据省、市资源配置和各地医院发展情况综合评审后确定;
——在全省县级区域中心城市建成20家左右具有一定辐射带动能力的三级医院;
——每县至少有一所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
(二)专科医疗机构和专病中心
专科医疗机构应有利于弥补现有医疗机构专科服务技术和力量的不足,科室设置和学科发展要具备鲜明的专科特色。坚持政府主导,鼓励、支持建立儿童、妇产科、肿瘤、老年病、精神疾病、口腔、心血管、康复和护理等专科医院。设区市应整合、集中综合性医院相关优质专科资源,建立较为完善的专科医院体系。设区市级专科医院体系应包括传染病医院、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等。专科床位数应不低于该机构总床位数的80%,引进社会资源,共同发展老年病、肿瘤、康复和口腔等专科医疗机构设置,满足多样化医疗需求。同时建立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专病中心。
1.传染病医疗机构
按国务院批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规划》城镇每万常住人口配置1张床、农村每万人口配置0.5张床的标准,继续加强传染病医院和病区建设。传染病医疗机构负责各类传染病人的诊治工作,并需达到相应的消毒隔离规范要求。
——省传染病防治研究中心(浙医一院、国家传染病诊治重点实验室)承担疑难病症的救治,并全面指导全省传染病的诊疗工作;
——各市、义乌市均建立独立的传染病院(院区),市级传染病医院应配置健全,功能完善,具备收治各种烈性传染病的能力;
——有条件的县(市)可设置独立建制的传染病医院,收治常见传染病;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应设置一定规模的传染病区,收治一般传染病;要设立符合要求的感染性疾病门诊(如发热、肠道门诊等);
——中心卫生院应设立符合要求的感染性疾病门诊。
2.精神卫生机构
健全省、市、县三级精神卫生服务网络,精神卫生机构总床位数不少于10000张。精神病医院主要承担区域内精神病人的诊治工作,并承担精神疾病的预防、随访治疗和康复的社区指导工作。
——完成省级精神卫生中心(省立同德医院)和湖州、嘉兴、舟山、金华、衢州、台州、丽水等地市级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
——各市应独立设置精神卫生机构,收治各类精神病人,并稳步发展心身医学、老年、儿童、青少年等精神卫生相关学科和重点专科;
——有条件的县(市)可独立设立精神病医院;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应完善精神卫生科(门诊)的设置。
3.老年病医疗机构
加强老年病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老年病医疗机构床位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年龄结构相适应。老年病医疗机构内部设施要符合老年人生理特点,开展的科目应以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为主,具有保健、医疗、康复和临终关怀等功能。
——依托浙江医院建设浙江省老年病医疗中心,承担疑难病症的救治,并全面指导全省老年病的诊疗工作;
——各市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置区域性老年病医疗机构,收治各类老年病人;
——有条件的县(市)可独立设立老年病医疗机构。
4.肿瘤医疗机构
——加强省肿瘤医院建设;依托省肿瘤医院建设浙江省肿瘤医疗中心,全面指导全省医疗机构对肿瘤病人的诊疗工作;
——各市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置肿瘤医疗机构;
——三级综合医院应设置肿瘤科。
5.区域医学共享中心
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物流网络等,优化整合资源协同发展,实现医疗资源互补,优质资源向基层延伸覆盖;降低医疗成本,提高资金、设备的集约化及利用效率;改善和提高医疗质量,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实施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病理、大型医用设备等系统整合,加快形成医学检查诊疗中心和网络实验平台;
——加快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后勤保障等资源的整合,提升服务管理的专业化、集约化和社会化;
——探索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资源相互整合和延伸,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推广设立预防保健中心,促进医防整合。
6.专病中心
根据全省疾病谱现状,加强区域性专病中心建设。
——“十二五”期间,分若干医疗区域并依托其二级以上医院,共设置100个专病医疗中心;
——专病医疗中心以提升临床诊疗能力为主,突出专病治疗特色,推进区域医疗协调发展;
——以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为基础,设置20个专病的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全省专病治疗同质化管理和疑难重症专病诊疗,全面指导区域专病医疗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三)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
认真落实中西医并重卫生方针,政府办中医医院是中医药服务的主体,县级及以上政府应重点办好一所中医医院,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或改变其性质,基本实现县县有中医院。
——健全和完善以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为主体,综合医院中医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门诊和中医诊所为基础的城市中医药服务网络;以县级中医医院为龙头,县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
——继续实施中医医院标准化建设项目和“名院”建设,对尚未达标的中医医院给予重点倾斜,建设好35家特色优势明显、管理规范的中医医院,确保全省中医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至2015年,建设好省中医院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争创2家三级特等中医(中西结合)医院,三甲中医医院达到10家左右,市级中医医院基本达到三级水平,80%县(市)中医医院达到二甲水平。
(四)妇幼保健和妇女儿童医疗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按照省、市、县三级独立设置,每个行政区域应有一家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机构。“十二五”期间,完成省儿童医院滨江院区扩建项目,加快推进省妇幼保健大楼项目的推进。
——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保健服务中心建设,依托妇幼保健机构,通过区域妇、儿专科资源整合,加快构建区域性妇女、儿童基本医疗服务中心,以三级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完善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孕期保健及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等生殖保健服务体系。
——以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为抓手,不断提升省、市、县级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医院)水平。到2015年,争创6-8家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其中,1-2家达到三级特等水平;10-12家三级乙等妇幼保健院;20-25家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抢救体系。加强综合医院、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医院内妇产科和儿科建设。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应设置儿科和新生儿病室。各市应设有1所三级乙等以上的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医院),依托综合医院的技术力量,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抢救体系,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五)院前急救机构
进一步健全省、市、县(市、区)、乡镇急救网络,建成统一调度的急救系统,逐步形成完善、高效的院前急救体系。急救中心(分中心、站)按每5万服务人口(包括外来人口)1辆的标准配置救护车,车辆、设备设施和人员配置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各急救中心(分中心、站)应做到“车辆、人员、设备、技术、管理”五统一。
——各设区的市和义乌市建成独立建制的标准化急救中心,负责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对急救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并对县(市)急救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或急救指挥中心,可根据常驻人口、医疗机构数量及院前急救需要,下设若干个急救点。
(六)采供血机构
进一步加强采供血机构和固定献血屋建设,逐步理顺采供血分支机构的管理体制。以自愿无偿献血为主,逐步扩大无偿献血固定队伍,全省无偿献血占用血比例100%;加强血液质量管理,确保用血安全。
——建立区域性血液检测实验室,相对集中检测;
——完成省血液中心扩建工作,业务水平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市级采供血机构达到国内同类机构先进水平;
——各设区的市(除杭州市外)设立中心血站1所;
——各市市本级建设2-3个固定献血屋,各县(市)至少建设1个固定献血屋,方便群众自愿无偿献血;
——开展医疗机构与采供血机构间的信息互通建设,逐步实现血液信息管理系统覆盖全省二级以上医院;
(七)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政府在每个建制乡镇(街道)办好一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达到标准化建设标准。积极培育形成200个左右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服务能力的中心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城乡居民“20分钟医疗卫生服务圈”要求,合理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一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明确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站)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行政村(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八)民营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上规模(床位200张以上)、有特色的专科医疗机构,包括康复、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等专科医疗机构,力争到2015年,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全省床位数的20%左右。
——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纳入公共医疗体系管理;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并通过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适当的财政补助;
——鼓励技术水平高、管理规范、服务能力强的民营医疗机构实施联锁经营或组建医疗集团,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推动民营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
——鼓励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省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内地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
加强领导,积极做好同发改、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民政、住房与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依据本规划,设区市应制定“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省卫生厅备案;加强规划实施和监控,加快整合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资源投入,保证规划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完善政策,加大对医疗卫生的投入,最大限度发挥政府财政的公共服务职能。对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医疗任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经费支持;对院前急救、精神病医疗、采供血服务、传染病救治、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等属于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范畴的,其基本建设、大型设备配置、人员经费和运行经费等应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二)积极推进医改,创新运行机制。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继续抓好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工作,加强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指导,推进县乡纵向技术合作或纵向一体化管理;加快实行医院预约诊疗服务和社区转诊服务;继续实施和扩大临床路径管理、优质护理示范工程;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以一卡通为纽带,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加快实施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工程,包括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的建设、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互联互通等数字化医院建设。
(三)强化宏观调控,加强监督管理
对区域内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实行宏观调控和属地化管理,统一规划、准入、监管。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人员准入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医疗市场秩序。完善政策措施,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落实各类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非公立医院的监管,引导非公立医院依法经营、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健康发展,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有序竞争和共同发展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