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365/2012-06601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厅 成文日期: 2012-01-18
文 号: 浙卫发〔2012〕17号 文件登记号: ZJSP23-2012-000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1-18 09:48 信息来源: 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为确保全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以下简称儿童两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根据《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浙卫发〔2011〕1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进一步做好儿童两病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扩大定点救治医院范围

2010年10月,我省确定了儿童两病首批定点救治医院(附件1)。为进一步做好儿童两病的救治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与人力社保部门协商,现确定浙江省儿童两病第二批定点救治医院(附件2)。

二、明确医疗费用补偿对象

参加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子女统筹,下同),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和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个病种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在两病定点救治医院住院治疗,可按《实施方案》规定享受医疗费用补偿。未在两病定点救治医院住院治疗的,只能享受一般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的待遇以及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1〕251号)精神,新农合儿童两病医疗补偿要在6个病种基础上覆盖所有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分型。

三、确保定点医院医疗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救治医院的管理和指导。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儿童两病临床专家组,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应专业开展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各定点救治医院要认真做好儿童两病的医疗救治工作,严格执行临床路径管理,精心制定治疗方案,规范临床技术操作,降低医疗风险,改善医疗服务,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其中参加新农合病人个案的结报信息,请于每月15日前进行网络直报。

各定点救治医院需按照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填报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病例信息的通知》(卫医政疗便函〔2011〕46号)有关要求,做好病例信息填报工作。使用统一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附件3),登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病例信息登记系统”填报病例诊疗相关信息。填报病例范围为所有浙江籍符合条件的相关病例患儿。各定点救治医院需在每例病例完成治疗后3日内填报诊疗相关信息,确保我省上报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附件:1.浙江省儿童两病首批定点救治医院名单.docx

2.浙江省儿童两病第二批定点救治医院名单.docx

3.定点救治医院用户名及密码分配表.docx

省卫生厅

省人力社保厅

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链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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