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0-06509 | 公开日期: | 2010-12-06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疗救治工作,降低病死率,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预案的实施,明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有关机构、组织的职责和任务,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衔接,提高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降低病死率,防止医院内感染的发生。
二、工作任务
组建队伍,完善设置;平战结合,规范流程;强化培训,模拟演练;有效应急,科学救治;督查落实,依法管理。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本预案将根据形势发展和上级有关要求的变化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部分 应急准备
我省各地应于10月底前做好各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应急准备工作。
一、制定方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机构,要在认真总结前段时期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卫生部和我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和本院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救治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并进行充分论证,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治预案。各医疗机构将应急救治预案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医疗机构的应急救治预案同时上报省卫生厅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救治预案要上报省卫生厅,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救治预案上报各市卫生行政部门。
二、健全组织
各地要建立强而有力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组织,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工作。
(一)医疗救治指挥组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疗救治指挥组织。该组织由医政、基妇、中医等有关职能处室人员组成。医疗救治指挥组织的具体职责是有效整合辖区内的医疗资源,对在疫情发生时的人员、设备等进行统一调配,指派专家对辖区内的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及对危重病人抢救进行指导;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病情及救治信息,并向有关领导及部门报告;制定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有关的规范、规定,提出管理和工作要求,对医疗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并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组织对各级卫生行政人员及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对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对疾病的识别能力和救治水平。
省卫生厅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指挥组,由杨泉森、叶真副厅长负责联系,具体人员:
负责人:马伟杭
成 员:王 玲、高 翔、黄伟彩、陈学奇、石文军、胡斌春。
(二)专家指导组织
各市、县(市、区)成立专家指导组织。指导组成员由辖区内传染病、呼吸科、ICU、护理、院感、中医(中西医结合)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在救治指挥组织的统一调配下,具体负责对辖区内疑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诊断提供指导和帮助;对辖区内危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抢救、治疗提供技术指导;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有关的医疗技术规范,指导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科研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培训任务,对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对医院内感染控制的指导等。
省卫生厅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专家指导组:
组长:李兰娟
成员:毛江森、周 坤、马伟杭、陈 智、莫世华、卢亦愚、陈恩富、陈亚岗、马亦林、刘克洲、周建英、吴南屏、盛洁芳、方 强、俞云松、朱建国、刘敬东、沃健儿、邵爱仙、沈华浩、刘富光、崔 巍、严 静、连建伟、徐志英、严建平、张 楚、朱嘉骐、陈庆廉、娄国强、沈延澄、徐 珊、宋 康、徐再春、冯 斌、王建安、陈江华。
(三)临床医疗救治组织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县以下医疗机构,应成立相应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专家技术小组等组织。
1.领导小组
由医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领导及职能科室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研究制定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具体方案,落实病人诊治、预防和控制等各项任务,负责调配抢救人员、医疗设备和组织专家会诊,保障后勤供给等。
2.家技术小组
由传染科、呼吸科(中、西医)、ICU、护理、院感、检验等科室富有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指导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中的临床诊治、实验室检测、隔离消毒和疫情上报等工作。
县以下规模较小、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有专人负责以上相应工作。
3.医疗救治临床组(SARS病房医疗组)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成立上述组织的基础上,成立医疗救治临床组,其成员除本院人员外,可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整合充实。医疗救治临床组由呼吸科、传染科、ICU、麻醉科等专业的熟悉危重病和多脏器功能衰竭的抢救、熟悉呼吸机使用的医疗和护理技术的骨干组成。主要职责是在疫情发生后进入隔离病房,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病情作出正确判断并迅速作出反应,对病房外专家的指导性意见进行有机整合,对病人实施封闭式、“零距离”的救治、护理,同时做好病房内部的协调及工作安排。
4.后备抢救支持小组
以市为单位,组建若干个后备抢救支持小组,作为医疗救治临床组的后备力量。抢救支持小组的工作职责是一旦疫情发生,随时做好准备,受卫生行政部门指派前往定点医院实施封闭式的抢救工作或支援疫情严重地区(包括参加省外的救治工作)。
三、完善设置
按照 “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具备,工作规范,管理严格”的原则,完善定点医院、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称发热门诊,以下同)、预检接诊点、救护转运系统的设置。并广为宣传,让辖区内广大群众人人知晓发热就诊的地点及预约就诊电话。
(一)定点医院的设置
各市要完善原设立或调整后的1家定点医院(见附件1)、1-2家后备定点医院的设置。要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设施,使其符合隔离收治病人的要求。各种专用救治设备应以市为单位登记造册,统一调配管理,保证性能良好。各医院原则上不再新添专用呼吸机、监护仪等大型设备。在无疫情发生期间,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使用备用的人力、物力资源。一旦需要,应确保在最短时间内腾空病房并保证设备、人员及时到位。
定点医院内分别设立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的隔离病区,两种病区的病房、人员、设施等不得交叉。
(二)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设置
各市根据疫情的发展情况,结合当地的医疗卫生资源实际,完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设置。在全省范围内无疫情发生期间,各市保留若干家医院综合力量较强、设置规范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则上,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应设在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及儿童专科医院。一旦疫情进展,适当扩充设置数量。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24小时开通的预约电话。
设置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机构,要设立相应的隔离留观病区。隔离留观病区在无疫情发生期间可收治其他病人,但应保证隔离设施及救治设备的完好性,确保需要时能随时使用。
(三)预检接诊点的设置
具备一定条件(有相对隔离的独立诊室)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发热病人预检接诊点。预检接诊点应做好呼吸道疾病发热病人的排查工作,对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发热,怀疑可能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应及时就近转诊至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
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原则上不作为预检接诊点。如有发热病人自行前来就诊,应按要求对其登记、排查,如发现为呼吸系统疾病发热病人,应及时联系负责做好转诊工作(具体方法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作出规定)。
(四)落实救护转运
各地应落实数量足够的符合隔离条件的“120”专用救护车,负责接诊、转送可疑的呼吸道疾病发热病人。一旦疫情发生,应有专用车辆分别运送可疑的呼吸道疾病发热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
四、规范管理
(一)加强院内感染的管理
要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等要求,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的防范工作。要明确医院内各部门的职责,尤其是医院预防保健科、感染科和门诊办公室的职责,切实发挥医院感染科的作用,加强消毒隔离;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防护意识,严守操作规程,自觉做好自身防护;要加强对病人的污染物、排泄物的消毒处理,杜绝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污染物外泄。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施,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口罩等,配备喷雾器等消毒设备,加强对重点科室、重点场所的空气消毒。在诊治病人过程中要相对固定医务人员,并提供休息和医学观察场所等。同时要做好病人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工作。
(二)规范工作流程
医院要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使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人人知道做什么、怎样做。要按照首诊负责、分类诊治、流程规范、措施适当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病人诊治流程见附件2)
医院应对门(急)诊就诊病人进行体温监测,发现体温高于正常者(≥37.5摄氏度),在进行预检初筛后指导其去相应的门诊就诊。
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应严格按照原有规定,做好预诊、登记、甄别、报告、消毒隔离、个人防护(按卫生部一级防护要求)等工作;预检接诊点要认真做好呼吸道发热病人的排查和转送工作,同时要做好记录、报告、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工作。
普通病房要做好对住院病人的体温测量及观察工作,对发热病人要及时做好甄别工作。同时,要对病区内陪伴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观察,一旦出现发热情况应劝其停止陪伴、及时就诊。
(三)及时上报信息
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在疫情预警发生前,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应将每日发热病人数量分类汇总统计后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日报表见附件3)。疫情发生后,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对呼吸道发热病人要在登记记录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指挥组详细报告,省级医疗机构同时向省卫生厅报告(登记表见附件4)。监测点医疗机构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
五、培训演练
要做好技术培训和现场演练。省卫生厅将在9月份分别举办各级医政管理干部、医院院长和专家三个培训班,重点就《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文件,传染病和流行病调查的基本知识、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留观病房的设置要求进行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参照省卫生厅的做法进行培训,并于9月30日前,由医政部门组织开展紧急疫情的应急模拟演练。医疗救治演练的主要内容为统一指挥、调度和协调机制以及应急反应能力,发热门诊以及定点医院的设置管理,疑似病人的接诊、诊断与治疗的知识和技能,专家组对疑难病人的会诊,病人的转运和隔离,个人防护和隔离病房操作规范,隔离病房消毒和管理,医疗废物的处理,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等内容。
六、督查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10月底之前,对SARS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重点检查建筑布局、隔离设施、诊疗设备、防护用品、消毒药械、医疗废物的处理等是否落实到位。要督促各地着眼于长远,加大投入,完善医疗机构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隔离病房的相关设施,做到设置合理、分区科学、流程规范、人员固定、防护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必要时,要进行通报。
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过程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
第三部分 应急反应
一、应急响应
(一)出现疫情预警(蓝色警报,即与我省通航的国家或地区及我国其他省、市已有疫情发生,我省存在疫情输入可能。我省出现散发疑似病例或多个医学观察病例,但未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时,各级医疗救治指挥组织立即处于备战状态,统一指挥医疗救治的准备工作,协调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日统计报告,实施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并在门(急)诊、住院部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进入医疗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工作。
(二)出现C级疫情(黄色警报,即本省发现首例临床诊断病例或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住院病例数≤5例,或病例在5个县级行政区域以内,无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时,在以上响应的基础上,省卫生厅立即组织有关专家与疫情发生地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赶赴现场确认首发病例;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病人实施救治工作,医疗机构或院前急救机构应立即将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送当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和抢救;疫情发生地医疗机构严格做好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及周围人群的个人防护工作;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临床组立即进入隔离病房,后备抢救支持组立即处于备战状态;医疗机构对所有进入人员进行体温监测。
(三)出现B 级疫情(橙色警报,即本省发现临床诊断病例数在6至30例,或已出现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或临床诊断病例分布在5个以上10个以内县级行政区域)时,在以上响应的基础上,疫情发生地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后备医院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或开始收治病人,扩大医疗临床救治队伍;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赴疫情发生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的开展;无疫情发生地区要认真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工作;适当增加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数量。
(四)出现A级疫情(红色警报,即疫情在本省发生暴发流行,出现较多的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临床诊断病例数31例以上,或有11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出现临床诊断病例)时,在以上响应的基础上,根据救治病人的需要,省卫生厅在全省调动医疗卫生人员和相关设备等,支持疫情发生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医院,加强医疗救治力量,必要时请求卫生部派出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省卫生厅指定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工作或开始收治病人,同时扩大临床医疗救治队伍。
二、应急处置
(一)就地隔离,尽早报告,明确诊断,及时转送
1.医疗机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如发现有流行病学史的发热病人,经确认符合医学观察条件的,做好有关记录,并立即通知隔离留观病区做好相应准备,派专人护送入隔离留观病区。由“120”直接送入的有流行病学史的发热病人,可不经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直接进入隔离留观病区留观就诊。
2.隔离留观病房或普通病房内一旦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人,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对可能被污染的人员进行就地隔离,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经有关专家确认后,通知“120”专用救护车送入指定医院。同时,对可能被污染的区域进行严格的消毒。
3.各市经市级专家组诊断的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须经省级以上专家组确认。其他病人原则上由各地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诊断,对于临床诊断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指挥组逐级请上级专家会诊。会诊须使用专用会诊单(见附件5),省级专家会诊后应将会诊单报省卫生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指挥组。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并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以最快方式报送当地疾病控制机构。
(一)定点收治,积极抢救,妥善处置,严格管理
1.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一旦确诊,应立即通知定点收治医院。定点医院得到有患者需要收治的信息,根据病人的诊断类别,立即安排相应的病区收治病人。病区内医护人员应预先了解病人的基本病情状况,安排好合适病室,做好相应的救治准备。
2.定点医院收治临床诊断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
3.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救治病人,减少并发症,严防因医疗不当引起死亡病例的发生;对重症病人的抢救,医院要及时进行技术力量调配,必要时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请上一级专家组成员会诊,努力降低病死率。
4.定点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应指定专人将收治病人的有关信息上报有关部门,如卫生行政部门、疾病控制机构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门办公室等。一般疑似病人基本病情每日上报一次,临床诊断病人病情每日上报若干次,如病情突变或死亡等应即时上报(报告表见附件6)。
5.诊疗原则及出院标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最新发布的有关标准执行。
6.临床诊断、治疗、检验工作具体要求遵照《关于转发卫生部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治疗方案的补充说明》、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安全操作指南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的紧急通知》、《关于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标本采集与处理技术补充说明的通知》等执行。
7.严格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保持病房空气流通,做好病人污染物的消毒处理,注意环境卫生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对病死的尸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和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