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0-06506 | 公开日期: | 2010-12-06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台风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地卫生系统防御台风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台风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我省范围内由于台风所造成人员伤亡的医疗急救、灾区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和可能造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以及卫生系统各单位自身防台风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卫生系统对台风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台风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
1.4.3 依法防控、处置果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防台风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防台风工作制度,对台风的到来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1.4.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开展防台风的知识宣传,加强各有关行业和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做到资源共享,有效地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尽可能减少、降低台风带来的危害和损伤。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厅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卫生系统防台风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 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厅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分工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
2.2 市、县(市、区)卫生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卫生系统的防台风工作。
2.3 各部门、单位职责
2.3.1 医疗、急救机构
负责因台风造成的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临时安居点群众的医疗工作。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灾前、灾后的卫生防疫、健康教育以及灾区卫生防疫药品(消杀药品、生物制品)的调运,临时安居点群众的饮用水检测和生活环境的消杀工作。
2.3.3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灾区及临时安居点的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3 台风分级
根据《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1 一般(Ⅳ级)
省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东径125度以东,或北纬24度以南转向,对我省影响较小。
3.2 较大(Ⅲ级)
省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厦门以南登陆或紧擦浙江沿海北上,影响我省范围较小(二个设区市以下)或预计影响程度不重。
3.3 重大(Ⅱ级)
省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在我省登陆,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厦门以北)、上海等附近省(市)登陆,严重影响我省(三个设区市以上)。
3.4 特别重大(Ⅰ级)
省气象台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登陆并严重影响我省。
4 台风分级响应
全省卫生系统根据省气象台发布的台风预报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分四级进行响应。
4.1 Ⅳ级响应行动
省气象台发布一般(Ⅳ级)台风预报,在台风影响期间我省卫生系统的响应措施:
4.1.1 有关市县卫生局、医疗卫生单位安排应急值班人员,保持通讯通畅,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4.1.2 受台风影响的有关市县急救中心要加强值班力量,车辆、人员24小时待命;
4.1.3有关市县医疗机构要做好救治伤员的准备工作;
4.1.4有关市县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单位要做好灾后的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
4.1.5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地的受灾情况。
4.2 Ⅲ级响应行动
省气象台发布较大(Ⅲ级)台风预报,在台风影响期间我省卫生系统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2.1 厅应急办安排防台风应急值班;
4.2.2 可能遭遇台风暴雨袭击的市县,卫生局的分管领导要求在岗值班,保持通讯通畅,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4.2.3 可能遭遇台风暴雨袭击的市县,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处于待命状态;
4.2.4 遭受台风影响的地区,要求实行严格的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疫情监测日报表,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于次日10:00前报省卫生厅应急办;对人员伤亡情况、医疗救治情况和医疗卫生机构受灾情况应随同疫情及时上报厅应急办。
4.3 Ⅱ级响应行动
省气象台发布重大(Ⅱ级)台风预报,在台风影响期间我省卫生系统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3.1 厅应急办主任或副主任在厅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协调指挥全省卫生系统防台风工作;
4.3.2 可能遭遇台风暴雨袭击的市县,卫生局主要领导必须在岗值班,保持通讯通畅,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4.3.3 省级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要准备好机动车辆、油料、医疗设备、消杀药品器械、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等应急物资,处于待命状态。
4.3.4 省血液中心和各级血液机构要按预案备足血源,合理调度,以备抢救之需;
4.3.5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本单位的房屋和广告牌等户外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和加固,对有隐患的房屋要在台风登陆前转移全部病人和人员,确保不发生因漏查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
4.3.6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在建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根据情况可以全部临时停工,妥善安置建筑工人;
4.3.7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本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御台风和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的各项准备,确保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4.3.8 省疾控中心要做好随时调运防疫消杀物资、生物制品的准备;各级医疗和急救机构要加强急诊力量,做好现场救护、血液储备、开通绿色通道收治伤员等各项准备工作。
4.4 Ⅰ级响应行动
省气象台发布特别重大(Ⅰ级)台风预报,在台风影响期间我省卫生系统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4.1 厅公共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在厅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值班,指挥全省卫生系统防台风工作;
4.4.2 在防台风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要停止一切外出活动,已外出的尽快返回,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在岗值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4.4.3 省级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
4.4.4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地下室或低洼地区的设备、药品、仪器和车辆等物资进行检查,可移动部分必须在台风登陆前移到安全的地点,同时要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保护,对地下室等易受涝部位要配置沙包、水泵进行保护;
4.4.5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等情况的准备,储备发电机、油料、食品、水、手电、蜡烛和应急灯等应急物资。
5 灾后处置
灾情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深入灾区第一线,指导做好各项卫生救灾工作;迅速核实灾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迅速安排救灾物资,组织卫生部门开展生产自救。
5.1伤员救治
对因台风及次生灾害造成的受伤人员救治善后工作按《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灾区消杀
对因台风造成的大面积水浸泡、泥石流、饮用水井和自来水水厂受污染等次生灾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相应的消杀方案,预防疫病的流行。
5.3 卫生监督
对因台风造成的水浸泡食品等可能造成群众健康危害商品由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监督销毁,防止流向市场;要加强对受洪水污染的自来水水厂水质监督,确保群众饮用合格卫生的自来水。
6 保障机制
6.1 信息保障
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作为防台风工作的技术平台,承担台风的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信息共享。
6.2 应急队伍
省卫生厅根据应急工作(包括防台风)的需要,组建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动队伍。主要包括医疗救援、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急救、预防药品,要求应急队员统一佩戴省应急机动队臂章;省级应急机动队由厅应急办统一指派,到达灾区后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各市、县(市、区)卫生系统应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
6.3 培训与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防台风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防台风应急预案。
6.4 物资、经费保障
6.4.1 物资储备
省、市和县分级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防台风)应急物资储备,对急救药品、器械、血液、卫生防疫消杀药品、快速检验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及相应的应急设施建立常规储备和补充更新机制。
6.4.2 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事业费中增设卫生应急专项经费,用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防台风)所需的工作经费、灾后处理、灾后恢复和应急机动队员工作补助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安排专门经费,加强对应急机动队车辆、通讯和检测设备等的装备及更新。
7 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厅应急办定期组织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7.4 方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