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0-06469 | 公开日期: | 2010-12-06 15:46:07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
提高各级卫生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
,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应急预案》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制定本预
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
作、公众参与。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
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我省需要国家在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我省和外省(市、自治区)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5O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
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所在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 救援领导机构
3.1.1 省救援领导小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省应急指挥机构或省应急总指挥部的要求,成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
组(以下简称省救援领导小组)。
省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在省应急指挥机构或省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领导全省各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协调各成
员单位,组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2 省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3.1.3 市、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
各市、县(市、区)参照省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方式,成立市、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
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指定相应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
3.2 救援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救
援支持。
3.3 救援执行机构
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执行机构由各类医疗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
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组成,在省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其中,各急救中心(站)、
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
职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
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的救援行动。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I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启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级响应行动。
省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方案。迅速组织医
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支援各市、县(市、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成立现场
救援指挥部,展开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卫生部、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省救援领导
小组按相关规定展开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在省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必要时向卫生部请求支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启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省救援领导小组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
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对策和措施,供决策参考;指挥和协调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采取支援行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
实施疫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卫生部、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按相关规定,在各成员
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在省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行动。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
立即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现
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救治伤病员,实施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救援领导小组报告
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省救援领导小组接到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对事件发生地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
和支持,并及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
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4.1.4 IV级响应
(1)IV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IV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一般事件(IV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V级响应行动。
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进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
报告后,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现场救治行动,组织
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报告
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在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在启动本方案后,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伤病员的救治和疫
情防控、卫生监督等行动。在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行动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响应级别和事发地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
掌握现场情况,做好事发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使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紧张有序进行。本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的主要
或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应急
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展开应急救援行动,
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
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裸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者伤病员病情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
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
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
情况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
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完成,伤病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突
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可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
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
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应急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
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各市可根据保障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一所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站),并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市、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省人民医院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分别作为我省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市、县
(市、区)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 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组建省、市和县三级综合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专业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专业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政府批准。
5.5 物资储备
卫生部门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及使用后的补充,按照
《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5.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省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具体按照《浙江
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
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
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卫生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开设应急
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公安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
5.8 其他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工作,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检测技术、药
物研发及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生产。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
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浙部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参与和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管控工作。
6 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
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
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
力。
7 附 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
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方案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