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08-06496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08-05-06 |
《关于印发浙江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管理等细则的通知》起草说明
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52号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7号),我厅起草了《浙江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管理细则》和《浙江省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实施细则》,起草说明如下:
一、制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这一规定对中医医师资格管理进行了改革创新,使通过师承、家传等非学历教育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经考核合格, 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国家卫生部制定了《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我厅根据国家要求制定《浙江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管理细则》和《浙江省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并发布。
二、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浙江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管理细则》和《浙江省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实施细则》主要是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国家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7号)有关规定进行起草,同时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向社会公布我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报名考核程序。
三、文件草案制定程序
《浙江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管理细则》和《浙江省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已经我厅多次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征求各市卫生局意见,修改完善后公开征求意见。无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