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07-06408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厅 | 成文日期: | 2007-08-20 | ||
文 号: | 浙卫办医〔2007〕19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23-2007-0001 | ||
有效性: | 废止 |
关于具有口腔修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有关执业问题的批复
金华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具有口腔修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有关执业问题的请示》(金卫医〔2007〕10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因此,镶牙、补牙、洗牙属于诊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中由具有口腔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注册的人员从事(口腔执业助理医师须在口腔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
浙江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链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