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03-01175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03-03-20 |
关于《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十五”时期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力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宏大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是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有效保证。根据2003至2005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纲要和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等精神,按照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创造学习型社会的发展方向,突出以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为主线,从2003年开始,全面实行医学继续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医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更好地服务群众百姓。
(二)制定文件的目的
根据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按照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创造学习型社会的发展方向,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以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为主线,以高层次人才培养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为目的,全面加强医学继续教育工作,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人才队伍,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国家人事部印发了《2003—2005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纲要》、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精神。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从2003年起,所有医疗卫生单位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都须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中医药继续教育。
(二)每年须取得I类学分5-10学分,5年内累计25-5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5年类累计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同时5年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分以上。
(三)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正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学分者,不能续聘。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厅
解读人:孙建伟
联系方式:0571-87709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