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疾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疾控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司法厅发布的《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等有关要求。浙江省疾控局制定了《浙江省疾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疾控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17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140号(邮编310014)浙江省疾控局监督处。
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至:0571-81053042。
⒊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zxm@zjwjw.gov.cn
附件:浙江省疾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疾控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疾控局
2026年7月8日
附件:
浙江省疾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疾控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疾控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特制订本意见。
一、调整事项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的审批主体由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整为“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审批主体由“设区的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县级疾控部门”。
(三)公共场所中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等七类场所由行政许可调整为卫生备案管理,备案主体为设区的市、县级疾控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具体法律法规施行前,已取得相关卫生许可证或批件的,原许可证或批件继续有效。原许可证或批件有效期满或者发生变更时,按本意见要求执行。
二、优化审批备案流程
(一)优化许可证照管理。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迁移厂址,办理新址卫生许可证时,可根据企业意愿沿用原许可证号;同一厂址新增生产车间,按变更事项办理,继续沿用原许可证号。
2.卫生许可延续的有效期,自前次批准有效期截止日次日起计算。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卫生许可延续业务,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7日提出申请。
(二)简化许可申报材料。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办理延续,以及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一年内再次申报同类产品许可时,企业作出材料未发生变动承诺后,无需重复提交已有相同申报材料。
(三)明确部分公共场所监管范围。
1.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各类公共场所,应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2.实施卫生许可的理发场所,不含白发转黑发、防脱发、生发、植发类场馆及流动理发摊点。实施卫生许可的生活美容场所,不含单纯经营美睫、化妆的经营场所。
3.本次调整纳入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应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经营面积 150 平方米以下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经营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下的书店。
三、优化审批备案服务
(一)精准衔接事项,规范线上线下办理流程。各地做好行政许可、备案事项调整衔接,规范办理流程,精简办事环节与重复材料,全面推行符合条件事项 “一网通办”,保障事项平稳有序办理。
(二)强化业务培训,推动审批服务标准化一体化。制定系统化培训计划,围绕政策依据、办理标准、检测要求、操作流程、线上平台使用等对申请人及检测机构开展专项培训、指导,实现区域间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统一。
(三)聚焦服务增效,提升相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针对办事难点堵点推进办理便利化改革,探索提供预约指导、上门现场指导等服务方式。建立满意度反馈机制,通过线上评价、电话回访、现场调研等收集意见,动态优化服务举措。
(四)优化网办系统功能,精简规范内部审批流程。升级政务服务线上办理系统,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审批环节全程线上流转。梳理内部权责、精简审批节点,明确岗位办理时限与审核标准,构建标准化闭环审批链条,落实 “外网受理、内网审批、全程留痕、限时办结”,降低办事成本、提升审批效率。
附件:
疾控监管领域行政审批与备案相关技术规定
本附件为疾控监管领域审批备案的检验规则、产品认定、技术评审、报告管理等配套专业技术规定,与正文同步执行。
一、消毒产品认定及检测
1.消毒器械仅外观、安装方式存在差异,消毒方式、杀菌原理、消杀对象、内部结构、材质、性能参数、使用范围、使用寿命等内容完全一致的,认定为系列产品。责任单位办理系列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时,仅需提交任意一款型号产品的检测报告。
2.产品商标、责任单位不同,但生产企业、原料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核心内容一致的,认定为同款产品。责任单位办理同款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时,出具一致性承诺,可使用同款产品的检测报告。
二、涉水产品申报
1.除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外,其他涉水产品申请许可时无需提供涉水主要材料卫生安全性文件。
2.涉水产品部件、原材料的卫生安全检测报告,可由申请企业、供货商或部件(原材料)生产厂家提供,报告有效期为 2 年。
3.申请由不同生产厂家提供的同一材质、规格、技术参数的原材料或部件的产品卫生许可时,应提交使用相应原材料或部件的成品检验报告。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等产品还需提供对应的原材料或部件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已取得卫生许可的产品变更原材料或部件(同一材质、规格、技术参数)的,参照前款执行。
4.各地根据申请开展“无外壳滤芯”、“阻垢滤芯”的许可审批。阻垢滤芯的阻垢剂仅能用在反渗透膜、纳滤膜前段,且应独立放置。
三、涉水产品检测
1.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要求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主要为“卫生安全和功能检验报告”;申请粗滤净水器(前置过滤器)、复合滤芯卫生许可,无需提供“功能性检验报告”;申请反渗透膜滤芯、纳滤膜滤芯卫生许可,无需提供“孔径检验报告”。
2.小型水质处理器B系列产品,在现有最大、最小净水流量及额定总净水量区间内新增型号,无需重复开展产品检测。
四、涉水产品技术评审
1.各地落实涉水产品技术评审经费保障,原则上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技术评审;探索实施区域协同合作机制,联合周边地市共同组织技术评审,保障产品申报进度。
2.涉水产品目录内水处理材料中吸附过滤材料和膜(除复合滤芯外)、水质处理器中粗滤净水器(前置过滤器)无需开展技术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