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5-00009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02-05

《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2-11 14:28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目的和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11月3日颁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 2024年4月19日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提出“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具体实施细则”。

鉴于原《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已不适应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相关规定,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要求,在前期组织调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下称《资质认可程序》),以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

二、主要内容

《资质认可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技术评审、报批和认可、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资质延续和其他等7个部分和10个附录。

第一部分 申请与受理。明确资质认可受托机关为申请受理机关,并就申请材料、受理处置及相应的工作时限等予以规范。

第二部分 技术评审。明确了技术评审中材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相关程序和要求。确定技术评审由资质认可受托机关组织实施,现场技术考核由考核专家组具体实施。

第三部分 报批和认可。明确了技术评审报告编制和报送、资质认可决定作出及证书颁发或信息告知、对取得资质单位的信息上报与公示的相关要求。

第四部分 资质变更。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等变更申请、技术评审、认可告知等要求。就机构合并、分立和检测项目标准变化等处置予以规定。

第五部分 增加业务范围。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技术审查、报批认可等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六部分 资质延续。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的申请、技术审查等相关程序和要求。就免于检测项目现场技术考核的盲样考核情形予以规定。

第七部分 其他。明确了补证与对资质认可受托机关工作人员和技术评审专家的要求,确定限期内不得申请机构资质的情形,就资质认可受托机关予以规定。

三、重点问题说明

(一)对照《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资质认可程序》根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取消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级,在资质、资质延续和增加业务范围等申请表中第二类业务范围栏目中添加核设施选项。

(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要求,完善了申请受理、报批认可、检测项目标准变化等有关内容,统一现场技术考核相关要求,在附录中增加了落实新发布检测标准相关要求承诺书。

(三)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要求,增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补证相关内容,并在附录中增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补证申请表。鉴于现行使用的行政许可文书中已有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相应规范的的行政许可文书模板,在《资质认可程序》的附录中取消上述内容。

(四)《资质认可程序》将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中的资质认可机关和技术评审单位均调整为资质认可受托机关。根据《浙江省建设法制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的通知》,现资质认可受托机关为各设区市、义乌市、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 读 人:唐秋生、李 飞

联系方式:0571-87057556、0571-87115057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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