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4-08175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12-27
文 号: 浙卫通〔2024〕7号 文件登记号: ZJSP67-2024-0007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5-01-06 16:55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央政法委 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工作要求,维护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保护医患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医院安全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医院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场所。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侵犯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医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检制度。医院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浙江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参考目录》(见附件),明确禁、限带物品具体范围,严格实施安检。医院安检应当遵循安全和便民原则,为限制类物品设置临时寄存处,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

三、所有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安检,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检的,应当接受人工安检。安检应当保护被检人员的隐私。

四、拒不接受安检的,医院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对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的,安检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安检发现携带禁止类物品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携带限制类物品的,告知其在临时寄存处寄存;对拒绝寄存的,医院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六、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对在医院扬言实施暴力、无理缠闹、醉酒滋事等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本通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参考目录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2024年12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浙江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参考目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包括:

(一)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仿真枪;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刃、双刃、多刃刀具;弓、驽等管制器具。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农药及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炭疽杆菌等传染病病原体;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各类毒品: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包括:

(一)菜刀、水果刀、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刨刀、铣刀、剪刀等刀具。

(二)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三)矛、剑、戟、飞镖、弹弓、箭等器具。

(四)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等物质。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图解

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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