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24-08180 | 公开日期: | 2024-12-30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浙卫发〔2025〕1号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12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卫生应急队伍,是指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建设与管理,参与对应响应级别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的省、市、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专业救援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学救援类、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中医应急医疗类(上述五类队伍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由疾控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第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原则上所有医疗卫生单位均应具备职责范围内的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完善的卫生应急队伍体系。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系统谋划”的原则,根据地域和突发事件等特点,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队伍指挥调度、组织协同,开展实战化训练演练,注重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着力提升队伍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
第五条 卫生应急队伍要贯彻“以健康为中心”的原则,加强医防协同,强化公共卫生人员配备,完善医防协同机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研判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等培训,有效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队伍管理办法由省级疾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以下所称卫生应急队伍均不含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队伍。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应急队伍的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承担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队伍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卫生应急管理部门,配置专职(兼职)人员加强管理;省、市级紧急医学救援类、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类、中医应急医疗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等卫生应急队伍承建单位应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县级基层医疗应急小分队承建单位应为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国家医学中心、国家(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和国家(省)级临床重点学科(专科)所在单位优先。
省、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评估确认,县级基层医疗应急小分队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评估确认;符合卫生应急队伍条件的,承担卫生应急任务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建省级紧急医学救援类、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类、中医应急医疗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等卫生应急队伍,结合省级卫生应急专业救治基地组建专业类别卫生应急队伍。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建至少各一支市级紧急医学救援类、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类、中医应急医疗类等卫生应急队伍;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组建市级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队伍。
县(市)级以及设区市内距离省市级城市综合医院较远的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建至少一支县级基层医疗应急小分队。设区市内省市级城市综合医院资源较为丰富的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依托省市级城市综合医院(医联体)组建联合医疗应急小分队。
第九条 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人员构成。卫生应急管理和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每队不少于20人,设队长1名,副队长1-2名,每支队伍配备不少于20人以上的后备人员。卫生应急队伍队员来自医疗卫生单位,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十条 队员的遴选按照本人自愿申请,由承建医疗卫生单位审核,队员遴选条件:
(一)政治坚定过硬,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接受过卫生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者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卫生应急队伍和承建单位应加强装备建设和各项应急预案、标准作业流程制定,能够胜任相应的医疗应急任务,实现不少于7天的自我保障,队伍功能应满足以下最低标准:
(一)县级基层医疗应急小分队:承担县域和邻近区域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能够开展突发事件现场检伤分类、初步急救和稳定病情、伤病员快速转运,以及提供日常基本医疗服务;每天能接诊100名患者,抢救10名患者,开设3-5张观察病床。
小分队由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防疫、中毒处置、心理救援等若干个基本作战单元组成,可根据突发事件类型、级别进行模块化编组,拥有依托救护车的中短途快速反应能力和不依赖机动车的短途突击能力。
(二)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承担当地和跨地市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每天能接诊100名患者,开设6张留观病床,具备紧急手术能力,重点加强创伤处置能力,具备医疗应急航空救援能力。
(三)市级重大疫情医疗应急队伍:每天能完成750人次检查检验项目,能接诊150名门诊患者,具备3例次重症传染性疾病患者的紧急处置能力。
(四)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功能最低标准参照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化建设,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应急队伍应通过医疗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队伍成员和装备资料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更新信息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紧急医学救援、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突发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和中医应急医疗队伍总体规划布局,指导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统一指挥和调度紧急医学救援、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突发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和中医应急医疗队伍;
(三)组织指导紧急医学救援、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突发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和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组织、协调和指导承建医疗卫生单位做好队伍日常管理;
(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三)制订卫生应急队伍具体管理方案。
第十五条 承担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医疗卫生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支持队员参与卫生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队员参加卫生应急工作;
(二)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及演训练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及演训练期间的生命健康安全,为队员购置保险;
(三)负责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四)具体组织实施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第十六条 卫生应急队伍履行以下职责:
(一)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参加卫生应急行动;
(二)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
(四)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形成实战能力;
(五)向公众普及紧急医学救援知识和技能;
(六)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知情权;
(二)享受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加班、高风险、特殊地区等国家规定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
(三)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队伍所在单位按规定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四)享受接受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和演练的权利;
(五)享受优先获取卫生应急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
(六)享有卫生应急工作建议权。
第十八条 队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服从上级的统一领导,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二)及时报告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
(三)提出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四)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参加卫生应急相关培训、演练和巡诊义诊,随时听候调派实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病员救治;
(五)参与对本级及以下卫生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工作指导。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九条 队员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留任。因健康、出国(1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者,经承建医疗卫生单位审核同意终止任用,遴选其他符合条件者增补至队伍,并及时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承建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应急值守期间队员应当时刻保持通讯畅通;当联系方式变更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卫生应急队伍数据库信息准确。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卫生应急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开展相关活动,鼓励队伍开展巡诊义诊、紧急医学救援知识和技能普及“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等平急结合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卫生应急队伍应服从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挥调度,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跨区域调度下级卫生应急队伍,队伍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准备随时出发,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卫生应急救援,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指挥调度全省卫生应急队伍。
第二十三条 卫生应急队伍在开展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时,接受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加强与在现场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其他应急队伍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并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等,定期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协助卫生应急队伍完成相关工作。
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要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 队伍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知撤离,并由队长负责按要求提交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五章 物资装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承建医疗卫生单位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对卫生应急队伍进行装备,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参照《浙江省卫生应急队伍服装制作规范》,规范使用标识的内容、样式、颜色、比例。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队伍装备纳入承建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专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指导承建医疗卫生单位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定期对装备物资进行维护和更新,保证队伍装备物资状况良好,运行正常,随时可用。
第二十七条 在卫生应急行动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全省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物资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应对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培训和演练等经费给予必要支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或变相克扣、挪用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培训和演练等经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卫生应急队员、卫生应急队伍、医疗卫生单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出色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卫生应急队员或其所在单位,在卫生应急行动中不服从调派、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者,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对队员予以除名,并对其所在单位予以内部通报。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浙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