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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365/2024-08161 公开日期: 2024-12-18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中医药函〔2024〕19号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岐黄学者和中医药创新团队及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2-20 09:21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中国科学院杭州医学研究所: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4年岐黄学者培养项目实施方案》(国中医药人教函〔2024〕262号,附件1)、《2024年中医药创新团队及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国中医药人教函〔2024〕263号,附件2)工作要求,为做好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名额

岐黄学者培养项目、中医药创新团队及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不限额申报。

省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地各单位申报材料予以审核,择优推荐上报。

二、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把申报质量关,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和团队。鼓励行业外机构牵头申报国家中医药多学科交叉创新团队。

(二)相关申报材料(附件3、4、5)请于2024年12月26日前报送至我局。其中电子版材料(包含WORD版和扫描件)发送至邮箱zjtcm@zjwjw.gov.cn,纸质材料请提供岐黄学者申报材料一式3份(另附汇总表1份),中医药创新团队及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申报材料一式3份。

三、其他

联系人:吴嘉嘉,联系电话:0571-87709385,邮寄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216号省中医药管理局。

附件:1.2024年岐黄学者培养项目实施方案

2.2024年中医药创新团队及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实施方案

3.2024年岐黄学者培养项目推荐表.docx

4.2024年岐黄学者培养项目推荐人员汇总表.docx

5.中医药创新团队及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申报书.docx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2024年岐黄学者培养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医药人才工作的意见》《“十四五”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加强中医药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开展2024年岐黄学者培养项目。为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岐黄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遴选在中医药临床实践或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或重大成果,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岐黄学者,培养一批引领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中医药领军人才。

二、申报条件

岐黄学者项目申报分为临床型、科研型。

(一)申报岐黄学者(临床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遴选条件。

1.品德高尚,热爱中医药事业,坚持学术传承与创新,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坚持求真务实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2.原则上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60周岁(196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下同)。

3.具有正高级职称,港澳台地区可不作职称要求。

4.长期坚持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临床或与中医临床相关的中药实践工作,在临床或实践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年度工作日的50%,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临床诊疗或实践能力突出,且在疑难疾病的临床救治方面疗效显著,受到同行或患者认可。

5.中医药理论扎实,学术成果丰硕,在全国有重要学术影响力,具有引领本学科(专科)发展的能力。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或课题。撰写并出版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体现本人学术思想或研究成果的专著,或在国内外期刊发表与本人临床研究或实践领域相关、体现本人学术思想或研究成果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二)申报岐黄学者(科研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遴选条件。

1.品德高尚,热爱中医药事业,坚持学术传承与创新,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坚持求真务实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2.原则上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60周岁。

3.具有正高级职称,港澳台地区可不作职称要求。

4.长期从事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工作,坚持中医药原创思维,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相关研究,具有引领本学科创新发展方向的能力。

5.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承担国家高层次科技人才项目。撰写并出版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体现本人学术思想和研究能力或成果的专著,或在国内外期刊发表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体现本人学术思想和研究能力或成果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三、推荐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限额申报的原则进行,原则上各推荐单位推荐人选不超过10名。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地区(包括部属院校及相关机构)的申报推荐工作;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负责本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负责其直属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军队相关机构的申报推荐工作;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香港、澳门地区的申报推荐工作;在大陆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由所在地区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推荐,不占用所在地区名额。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申报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报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等推荐单位。

(三)推荐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本地区(单位)推荐人选,并在本地区(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四、遴选程序

项目遴选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遴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遴选工作办法,组建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遴选工作。遴选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核。由遴选工作办公室负责,主要对候选人申报条件、公示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开展一致性比对。比对结果异常情况将提交专家委员会裁定,确定是否进入网上评审环节。

(二)网上评审。由遴选工作办公室负责,采取同行网上评阅材料的方式进行。

(三)会议评审。由专家委员会负责,采取评阅材料、会议讨论、实名投票等程序产生建议人选。

(四)答辩。由专家委员会负责,采取听取候选人汇报、专家提问、实名投票等程序产生建议人选。

(五)公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建议人选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遴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调查公示异议情况,调查结果由专家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六)公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公示情况,公布2024年岐黄学者培养项目人选名单。

五、培养内容

(一)通过“经典研修、临床研究、学科交叉、战略思维”4个模块培养,推动岐黄学者掌握经典精华、夯实中医药理论基础,掌握现代科研方法、开展中医临床研究,掌握相关学科最新进展、完善知识结构与学术体系,掌握相关政策、了解中医药发展需求,进一步提升中医药思维能力、临床研究能力、交叉创新能力、战略思维能力。

(二)支持岐黄学者开展创新性、探索性和应用性研究,解决中医药相关领域的临床或科研难题,产生标志性成果。承担国家级重大建设任务,设立工作室,组建传承创新团队,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培养中医药人才。

(三)支持岐黄学者到基层、企业开展多形式的学术传承、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推广培训活动,促进中医药学术经验和科技成果向中医药服务能力的转化。

六、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采取中期考核、终期评价的方式进行。

(一)岐黄学者制定发展计划,提出明确详实的发展目标,与所在单位、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等推荐单位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签订任务书,作为考核与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中期考核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等推荐单位负责,重点考核岐黄学者参加培训、参与重点项目、开展自主研究、落实任务书目标等中期进展情况。

(三)终期评价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主要对岐黄学者培养成效、产生的显著性成果或效益、中医药服务能力、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终期评价合格岐黄学者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结业证书。

七、项目周期

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年。

八、经费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过部门预算资金安排项目补助经费,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多渠道支持项目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岐黄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九、组织实施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和终期评价,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

(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等推荐单位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地本单位的相关支持政策,优先推荐岐黄学者申报重大项目、评优评先、到基层服务,统筹协调相关支持工作。协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过程管理,做好遴选、管理、评价与服务等相关工作。

(三)所在单位制定经费投入和政策保障办法,负责岐黄学者的培养、使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团队支持。

(四)岐黄学者按要求完成任务,如中期考核不合格或终期评价不合格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将予以退出并收回相关经费。

附件2

2024年中医药创新团队及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中医药创新团队及人才支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根据《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岐黄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聚焦中医药重大领域、重大问题,遴选组建10个国家中医药多学科交叉创新团队、10个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团队,破解中医药发展关键问题,培育一批中医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

二、重点申报领域

国家中医药多学科交叉创新团队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导向、中医药发展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围绕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医药科研方法学研究等相关领域和方向进行申报,主要包括基于中医药自身特点规律,聚焦重大疾病防治,创新中医基础、临床研究和中药研发评价方法,优化中医临床研究伦理审查体系,推动健全中医药科学研究范式;围绕中药材质量控制、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质量提升、中药新药创制、作用原理解析,开展中药材、饮片、中药制剂关键技术攻关;研发中药新药及智能化中药制药装备等,夯实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科技基础。

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团队重点围绕中医基础类学科研究领域进行申报,主要包括围绕中医医史文献、中医基础理论、内经学、伤寒学、金匮要略、温病学、中医各家学说、中医诊断学等中医基础学科,聚焦经典诠释、理论构建、文化传承等重大基础理论关键问题,综合运用文献学、大数据、信息理论与技术等多学科方法,结合临床实践开展中医药原创思维与原创理论、诊疗方法的挖掘整理与现代诠释,推动中医药经典理论的传承创新。

少数民族医药领域创新团队参照上述重点领域及其重大研究方向进行申报。每个创新团队围绕重点申报领域,在方法学创新和多学科交叉融合基础上,明确重大研究方向。

三、申报面向

(一)国家中医药多学科交叉创新团队重点面向具有国际国内较大影响力,持续开展中医药相关领域多学科交叉研究的高水平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企业等。鼓励行业外机构牵头组建多学科交叉创新团队申报相关研究领域。

(二)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团队重点面向拥有中医药重点学科、重大科研平台的高水平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企业等。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国家中医药多学科交叉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针对所申报中医药重点领域,立足相关领域国际国内科技前沿,聚焦中医药重大急需或重大关键问题,确定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提出清晰、可行的多学科交叉研究、开发或实践应用路径及预期成果。

2.团队具有一定的中医药研究实践基础,一般应具备国家重大科研平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近5年牵头承担或完成相关领域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或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或在拟联合攻关的技术方向上拥有国际、国内领先技术成果,具有开展多学科创新团队建设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3.团队带头人原则上应为60周岁以下(196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国医大师、院士70周岁以下,195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正高级职称,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学术成果,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国内外影响力。

4.申报单位针对所申报重点领域和重大研究问题,能够立足本单位资源,充分调动相关领域研究资源,单独组建或牵头组建多学科、跨专业的,具有相对稳定的、由多学科人才构成、年龄结构及梯队衔接相对合理的团队。多单位联合组建团队,其牵头单位与联合组建单位应有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在所申报重点领域具有相对稳定的合作基础,有较坚实深入的联合攻关、学术合作等经历。

5.具有多学科交叉创新人才培养的相关条件、相对完善的创新团队运行机制、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和管理制度。

(二)申报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中医基础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或国家中医药重大科研平台(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能够针对所申报重点领域、重大问题,确定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提出清晰、可行的研究、开发或实践应用路径及预期成果。

2.团队近5年牵头承担或完成相关领域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过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具有开展传承创新团队建设和联合攻关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3.团队带头人原则上应为所依托学科的核心成员,年龄60周岁以下(国医大师、院士70周岁以下),正高级职称,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学术成果,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4.具有相对稳定的、由多学科人才共同组建、年龄结构及梯队衔接相对合理的团队,且团队成员是团队所在单位在职人员,或与本团队有长期稳定合作机制单位的人员。

5.具有相对完善的创新团队运行机制、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和管理制度。

五、推荐程序

申报推荐原则上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定向申报与组织布局结合、国家战略导向与专家论证结合,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

(一)自上而下定向举荐申报。根据国家战略导向和重大需求,采取定向举荐申报方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的邀请相关单位进行定向举荐。定向举荐申报领域及牵头申报单位另行通知。

(二)自下而上公开推荐申报。采取自愿申报方式进行,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申报领域和条件组织申报推荐。

(三)所有申报团队均须填写申报书,经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六、遴选程序

遴选工作坚持瞄准中医药发展重大急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相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项目遴选工作办公室,制定遴选工作办法,组建遴选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遴选工作。

(一)定向举荐申报团队遴选程序。

1.形式审核。遴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核,主要审核申报团队基本条件等情况。

2.综合评议。组织专家委员会在对标国家战略导向和重大需求、评阅申报材料、汇报答辩基础上,逐一对举荐团队进行综合评议,产生建议入选团队。

3.公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建议入选名单,在局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遴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和调查公示异议情况,调查结果由专家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4.公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公示情况,公布入选团队名单。

(二)公开申报推荐团队遴选程序。

1.形式审核。遴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核,主要审核申报团队基本条件等情况。

2.会议评审与答辩。由专家委员会负责,采取评阅材料、会议评审、答辩、实名投票等程序进行,产生建议入选团队。

3.公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建议入选名单,在局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遴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和调查公示异议情况,调查结果由专家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4.公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公示情况,公布入选团队名单。

七、建设任务

(一)联合攻关。创新团队应聚焦拟解决的问题开展联合攻关,取得国家级科研课题立项,获得具有较大临床应用价值的重大突破。其中,国家中医药多学科交叉创新团队应取得推动解决中医药重大急需或重大关键问题、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团队应聚焦中医药基础学科领域问题,综合运用文献学、大数据、信息理论与技术等多学科方法,开展中医药原创思维与原创理论、诊疗方法的挖掘整理与现代诠释,取得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

(二)交叉创新人才培养。团队带头人在实践中应强化科研创新、组织领导、团队管理等能力培养,成长为中医药领域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应明确8-10名45周岁以下、具有较大培养潜力、以中医药为主要发展方向的团队骨干作为多学科交叉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支持培养对象牵头承担联合攻关任务,注重团队协作实践训练和多学科知识、方法学培训,开展进修学习、交流访学、专题培训等。

(三)学科建设。围绕创新团队确定的中医药重点研究领域、重大研究方向,探索形成新的稳定的学科研究方向或建立新的学科(群),丰富、拓展学科内涵外延,提升学科前瞻性、开创性研究能力,促进医教研产协同创新和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推动学科交叉创新和学术发展。

(四)团队建设。围绕中医药重点领域、重大问题,加强人才引进培养,组建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创新团队,制定创新团队和人才建设规划,构建完善长效运行机制,建立持续保障激励及考核制度。

(五)条件建设。按照“按需购置、填平补齐”的原则,购置相关设备,完善培养、研究、开发条件。

八、考核评价

项目采取考核、评估、验收方式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年度考核、中期评估、终期验收。

(一)创新团队根据建设任务要求和专家意见建议等,明确解决的具体问题、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制定拟达到的预期目标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

(二)年度考核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等推荐部门负责,采取团队自评、推荐部门审核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项目进展情况。

(三)中期评估由中医药创新团队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根据实施进度和建设目标,对团队的联合攻关、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团队建设等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将其作为是否持续支持的主要依据。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剩余经费不予支持。

(四)终期评价由项目办组织专家对团队开展的学科建设、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标志性成果等进行评价,重点评价其标志性成果的国内同行评价情况及应用前景、团队建设及多学科交叉创新人才培养等。创新团队如因客观情况无法按期验收,可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九、项目周期

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年。

十、经费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过部门预算资金安排项目支持经费,其中多学科交叉创新团队计划给予500万元/个的经费支持、传承创新团队计划给予200万元/个的经费支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多渠道支持项目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岐黄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一、组织实施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成立中医药创新团队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挂靠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负责项目管理工作。项目办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管理、考核评价、动态跟踪等工作。

(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相关推荐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项目申报推荐、过程管理、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牵头建设单位及联合单位是建设、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管理,提供组织、政策、经费、人力等相关保障和条件,支持团队持续建设与发展。

(四)团队带头人承担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各项建设任务组织实施、团队运行和管理等工作。建设期内团队带头人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牵头建设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调整建议,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

(五)创新团队应成立学术委员会,为开展联合攻关、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团队建设等提供专家学术指导。团队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不得作为学术委员会成员。

(六)创新团队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注明创新团队名称或项目编号,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和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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