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24-08158 | 公开日期: | 2024-12-10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浙卫发〔2024〕34号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有效减轻各类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平稳发展,我委制定了《浙江省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12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机制与流程,规范、高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报告及时、快速处置、分级响应、平急结合”的原则,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准确、全面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医疗应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管理,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管理办法或规定。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属地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建医疗应急队伍、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和培训。
第六条 完善省、市、县三级医疗应急网络,健全联动机制。省级组建传染病、中毒、创伤、烧伤、核和辐射、心理干预、母婴、儿童医疗应急专业救治基地及队伍;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市级组建医疗应急专业救治分基地及队伍,县级组建医疗应急专业救治工作站及队伍。省级各专业救治基地要加强对市县的业务指导、帮带培训和质量控制。
第七条 依托市级医疗应急优势资源,推动建设浙东、浙南、浙西、浙北、浙中五大区域医疗应急综合保障基地,牵头承担省级下达的区域医疗应急资源配置、区域协作、应急处置、培训演练等任务。
第八条 推进基层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建设,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依托,每个县至少组建一支基层医疗应急小分队;强化队伍装备规范化建设,提升快速响应和先期处置能力。
第九条 省级建立“医疗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医疗应急物资储备、队伍管理、救治能力等信息在线更新和指挥调度,整合120急救指挥调度平台和传染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医疗应急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实现多点触发预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应急基地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操作使用,及时规范处置医疗应急信息。
第二章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信息的发现和报告
第十条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相关信息的发现途径包括: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报告的信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重视发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作用。相关医疗机构获悉事发地人员伤亡情况后,应第一时间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信息。
(二)新闻媒体报道中涉及的信息、社会公众报告、其他部门通报和上级部门反馈等。建立健全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共享突发事件信息。
要加强应急值守,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提高信息报告人员素质,提升信息时效和质量,力争第一时间获取有效信息,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赢得宝贵时间。
第十一条 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5G、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加强医疗应急事件的监测预警、分析研判、数据互通和指挥调度,提高快速反应和医疗救援能力。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等为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信息责任报告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关要求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获得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现场医疗应急处置,同时进行信息报告;接到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事件的不同级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2小时内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事件标准,应当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报告事态变化。
对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或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2小时内报告省卫生健康委,伤亡情况暂时不清时先报告事件情况,伤亡情况通过进展报告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接到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应当2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十四条 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结案报告。初次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或发现时间、地点、事件类型、已造成人员伤亡情况、伤病员检伤分类、初步诊断;调派医务人员、救护车、医疗应急队伍和省、市专家等医疗资源情况;卫生健康系统受损情况、拟进一步采取的医疗应急措施以及请求支援事项。进展报告应包括已实施的救治策略和方案,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并及时更新伤病员救援、医疗救治和病情转归进展等。结案报告应包括伤病员死亡情况、治愈情况等,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对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由专人对接各救治医疗机构,实时掌握伤病员救治情况,与省卫生健康委保持24小时信息畅通;重大及以上级别事件每日报告,较大事件隔日报告。
第三章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处置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启动应急响应,在属地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协同,完善应急力量,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开展医疗救援。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现场医疗救治需求,按照预案要求制订医疗救援方案,统一指挥调动医疗资源,迅速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开展现场救治、合理转运,分级分类开展救治,危险化学品、核和辐射事件的伤病员应及时转运到专业医疗机构救治。
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统筹组织本市域医疗资源,开展现场救治和转运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派出相关领域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调派省级医疗应急队伍予以支援。相邻市县应做好医疗应急队伍支援准备工作,随时接受调派。被支援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对接沟通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对伤病员进行初次检伤分类、持续评估,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进行分类,标记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等明显部位,以便按照类别开展处置。危重症患者标红色标,应第一优先处置、转送;重症患者标黄色标,第二优先处置、转送;轻症患者标绿色标,可第三优先处置、转送;死亡者标黑色标。
第十八条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最快到达”原则将伤病员迅速转送至具备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对于传染病患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转送至指定的救治医疗机构。在医疗应急救援中,应综合考虑伤病员情况、地理环境、医疗救治条件和能力等因素,科学选择转运方式和收治医院。需要远距离转运的,协调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协助解决医疗救援有关交通事宜。伤病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与接纳后送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做好交接。
第十九条 伤病员救治应按照集中资源、集中专家、集中伤病员、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首选收治在医疗救治能力和综合水平强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成立医疗救治工作组,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筹资源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根据分级分层分类救治的原则,相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伤病员病情进行评估,重症患者应按照“一人一策”原则进行救治,必要时开展多学科会诊和远程会诊,保证救治质量。同时,做好伤病员及家属、相关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公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伤病员集中收治工作完成、批量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结束集中收治工作后,对医疗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工作建议。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四章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根据灾害灾难、传染病疫情、中毒、核和辐射等不同的紧急医学救援类别组建医疗应急队伍,以有效应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必要时根据有关指令开展辖区外处置支援。
(一)队伍成员。队伍成员组成根据应对事件的不同类型,从医疗卫生机构等选择政治合格、年富力强、有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
(二)队伍装备。队伍装备应实现集成化和自我保障化,分为通用性和专业类装备。通用性保障装备主要包括个人生活用品(携行)、后勤保障装备、指挥通讯装备、办公装备、徽章标志和交通装备等;医疗救治专业类装备根据灾害灾难、传染病疫情、中毒、核和辐射等不同事件类别配备,主要包括救治设备、防护装备,诊断、检测装备,现场处置类装备,药品器材等。
(三)队伍管理。在浙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具体按照《国家医疗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各级医疗应急队伍管理参照执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依托“医疗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立队伍成员和装备资料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更新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托综合实力强的医疗机构加强紧急医学救援基地、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大规模收治伤病员能力和医疗应急演训、科研、物资储备能力。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辖区内的医疗应急专家库,做好专家遴选和动态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从专家库调用专家,书面通知派出人员所在单位,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通知。
(一)专家遴选。政治合格,在临床医学、灾害管理学、法学等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一定专业学术地位或影响和应对突发事件处置经验并具备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职称,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的(可根据专业需要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经推荐审核后可作为医疗应急专家,入选医疗应急专家库。医疗应急专家推荐与审核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和所需相关专业进行推荐,包括医疗救治、卫生管理、危机管理、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专家。
(二)专家库管理。医疗应急专家库按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动态维护、实时更新。省卫生健康委依托“医疗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和维护医疗应急专家库。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医疗应急专家库的建立、管理,按要求推荐省级专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医疗应急预案,针对预案定期开展医疗应急演练,并根据形势变化、预案实施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突发事件情况和生产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医疗应急医药储备目录。储备物资类别包括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现场处置所需的有关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和器械、防护用品、消毒剂等。医疗机构应本着“自用自储”的原则制定日常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重大疫情救治基地、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医疗应急队伍所依托的医疗机构要加强相关医疗救治设备配备并保留一定的备份量,负责区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支持。发生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要调用医药储备的,原则上先向属地相关部门申请调用医药储备,属地医药储备不能满足需求时,可申请调用省级医药储备。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应急培训,包括制订和组织实施培训规划,并进行绩效评估。坚持“预防为主、平急结合、突出重点、学以致用”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远程教育等先进手段,辅以情景模拟、案例分析等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
(一)组织实施。依据分级管理、逐级培训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本级及下一级师资和技术骨干的培训,做到全员培训和专科培训相结合,现场处置培训与理论培训相结合,地区交流与省内外集中培训相结合。
(二)培训对象和主要内容:
1.医疗应急管理干部培训。重点是增强应急管理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预案和工作制度,提高医疗应急常态化管理水平、组织协调和指挥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2.医疗应急专业队伍培训。重点掌握医疗应急预案、技术规范和标准,精通医疗应急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现场处置能力。以重点突发急性传染病、创(烧)伤、中毒、核和辐射损伤、各类重大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医疗应急工作相关专业知识、理论、技能和应急处理程序、救治方法、安全防护为重点内容。
3.医务人员培训。重点掌握应急预案以及重点急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创(烧)伤、中毒、核和辐射损伤等诊断治疗技术和安全防护技能,熟练掌握各类突发事件中伤病员的急救处理技术,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现场处置、医疗救援及与疾控机构协同处置能力。
4.相关部门医疗应急管理干部培训。重点掌握国家和省医疗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以及《国际卫生条例》等,熟悉本部门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处置职责,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标准和程序、应急措施、事后恢复重建以及能力评估等。
5.医疗应急救援志愿者培训。重点是掌握医疗应急救援及自救、互救、个人防护的技能以及协助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医疗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医疗应急工作需要,结合预案制定年度演练计划,采取桌面和实战演练、功能和全面演练等形式,重点演练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组织管理、快速反应、技术规范、物资储备、部门协调、媒体沟通等。
第二十七条 加强医疗应急科普宣教,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大众媒体,及时将宣传信息传递到有关目标人群,将切合实际的有关自救互救等知识反复向公众宣传,通过开展医疗应急科普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活动,倡导卫生行为,群策、群防、群控,提高公众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八条 加强医疗应急科技交流与合作,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相关的科学研究,探索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加强医疗应急工作的法制、体制、机制和预案建设的相关政策研究,应急指挥平台的开发应用,现场应急处置相关技术,应急能力评估,社会经济评价,队伍装备标准,应急物资储备,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和实验室诊断方法等医疗应急科研成果的综合评价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补助,为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 对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救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工作消极、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