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4-08081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10-08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10-18 10:11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规范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卫生健康行政(疾控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能否正确、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既是基层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也是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为完善卫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优化《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2〕36号)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制定《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以下简称《修订意见》)。

(二)目的 。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

2.《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2015年4月30日)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2021年11月15日)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修订意见》正文共六条,包含附件《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内容》。

(一)正文主要内容。

第一条对《自由裁量基准》中适用说明进行修订。

第二条对《自由裁量基准》中传染病防治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进行修订。

第三条删除《自由裁量基准》中职业卫生第53项所有内容,对相关事项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阐明了符合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的,适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第五、六条阐明了本意见施行后的适用原则。

(二)附件主要内容。

附件《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内容》对《自由裁量基准》中《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修订。

三、适用对象

本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修改意见》。

四、注意事项

(一)合法合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种类、裁量幅度范围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目的性: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符合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管教结合: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纠正违法行为,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同。

(五)听取陈述申辩: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回避原则:卫生监督员在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实施的,应依法予以回避,不得参与有关执法事项的处理。

此外,还需注意准确适用法律,对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文。

五、关键词解释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权。

六、新旧政策差异

自由裁基准条款

原文

修订内容

传染病防治卫生第98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传染病防治卫生第101项

情节后果: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中 1 项要求的,且违法时间在 10 日以下的

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中 2 项要求的,或违法时间在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的

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中 1 项或 2项要求的,或违法时间在 15 日以下的

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中 3 项以上 6 项以下要求的,或违法时间在 15 日以上 30 日以下的

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 6 项或 7 项要求的,或违法时间在30 日以上的

情节后果: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中1项要求的,且违法时间在一个月以下的

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中2项要求的,或违法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

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中1项或2项要求的,或违法时间在两个月以下的

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中3项或4项要求的,或违法时间在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

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5项以上要求的,或违法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饮用水卫生第6

情节后果: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情节后果: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违法时间3个月以下的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违法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违法时间6个月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

较轻、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一般、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较重、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裁量幅度:

较轻、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且最高不超过30000元,最低不少于500元

一般、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且最高不超过30000元,最低不少于3350元

较重、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且最高不超过30000元,最低不少于7150元

职业卫生第3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

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

 

职业卫生第53项

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

有关规定的。

删除

职业卫生54-112项

原编号为54-112

现编号为53-111

职业卫生58项,现第57项

裁量幅度:一般:警告,罚款 9000 元以上 27000 元以下

较重:警告,罚款 27000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裁量幅度:一般:警告,罚款 9000 元以上 21000 元以下

较重:警告,罚款 21000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职业卫生59项,现第58项

裁量幅度:一般:警告,罚款 9000 元以上27000 元以下

较重:警告,罚款 27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裁量幅度:一般:警告,罚款 9000 元以上21000 元以下

较重:警告,罚款 2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职业卫生60项,现第59项

情节后果:较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未实际开展且自行中止的

情节后果:较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未实际运行的

裁量幅度:一般:警告,罚款 9000 元以上27000 元以下

较重:警告,罚款 27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裁量幅度:一般:警告,罚款 9000 元以上21000 元以下

较重:警告,罚款 2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职业卫生61项,现第60项

裁量幅度:一般:警告,罚款 9000 元以上27000 元以下

较重:警告,罚款 27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裁量幅度:一般:警告,罚款 9000 元以上21000 元以下

较重:警告,罚款 2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职业卫生62项,现第61项

情节后果:一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2-3 名以下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情节后果:一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2名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裁量幅度:一般:警告,罚款 9000 元以上27000 元以下

较重:警告,罚款 27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裁量幅度:一般:警告,罚款 9000 元以上21000 元以下

较重:警告,罚款 2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职业卫生63项,现第62项

裁量幅度:一般:警告,罚款 9000 元以上27000 元以下

较重:警告,罚款 27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裁量幅度:一般:警告,罚款 9000 元以上21000 元以下

较重:警告,罚款 2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职业卫生67项,现第66项

情节后果:较轻: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

情节后果:较轻: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不足的

裁量幅度:一般:警告,罚款 9000 元以上27000 元以下

较重:警告,罚款 27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裁量幅度:一般:警告,罚款 9000 元以上21000 元以下

较重:警告,罚款 2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职业卫生68项,现第67项

裁量幅度:一般:警告,罚款 9000 元以上27000 元以下

较重:警告,罚款 27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裁量幅度:一般:警告,罚款 9000 元以上21000 元以下

较重:警告,罚款 2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职业卫生69项,现第68项

裁量幅度:一般:警告,罚款 9000 元以上27000 元以下

较重:警告,罚款 27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裁量幅度:一般:警告,罚款 9000 元以上21000 元以下

较重:警告,罚款 2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职业卫生70项,现第69项

裁量幅度:一般:警告,罚款 9000 元以上27000 元以下

较重:警告,罚款 27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裁量幅度:一般:警告,罚款 9000 元以上21000 元以下

较重:警告,罚款 2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放射卫生第7项

情节后果:1 年度内未按照要求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1 年度内未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逾期未改正或经检测不合格的

情节后果: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或工作场所或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时间3个月以下的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或工作场所或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或工作场所或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时间6个月以上的

医疗卫生第1项

情节后果:在医师资格考试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或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或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或在考场警戒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或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或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或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或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或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情节后果: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较为严重需给予禁止参加考试的违纪违规行为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或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或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或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或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或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或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或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或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或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或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或者其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医疗卫生第4项

情节后果: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取得知情同意,未造成后果的

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取得知情同意,给患者造成十至九级伤残的;或在四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取得知情同意,给患者造成八至七级伤残的

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取得知情同意,给患者造成六至五级伤残的

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取得知情同意,给患者造成死亡、一至四级伤残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情节后果: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取得知情同意,未造成医疗事故或者患者伤残的;或造成医疗事故或者给患者造成十级以上伤残,且承担轻微责任(过错原因)的;或造成四级至二级丁等医疗事故或者给患者造成十至五级伤残,且承担次要责任(过错原因)的

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取得知情同意,造成四级医疗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原因)以上的;或造成二级丙等以上医疗事故或者给患者造成四至一级伤残、死亡,且承担次要责任(过错原因)的;或给患者造成十至五级伤残,且承担同等责任(过错原因)的;或造成院感或者传染病传播,且承担次要责任的

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取得知情同意,造成三级至二级丁等医疗事故或者给患者造成十至五级伤残,且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原因)以上的;或给患者造成四至一级伤残、死亡,且承担同等责任(过错原因)的;或造成院感或者传染病传播,且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

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取得知情同意,造成二级丙等以上医疗事故或者给患者造成四至一级伤残、死亡,且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原因)以上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裁量幅度:严重: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8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责令暂停 10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裁量幅度:严重: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医疗卫生第5项

情节后果: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未造成后果的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给患者造成十至九级伤残的;或在四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给患者造成八至七级伤残的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给患者造成六至五级伤残的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给患者造成死亡、一至四级伤残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情节后果: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未造成医疗事故或患者伤残的;或造成医疗事故或者给患者造成十级以上伤残,且承担轻微责任(过错原因)的;或造成四级至二级丁等医疗事故或者给患者造成十至五级伤残,且承担次要责任(过错原因)的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造成四级医疗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原因)以上的;或造成二级丙等以上医疗事故或者给患者造成四至一级伤残、死亡,且承担次要责任(过错原因)的;或给患者造成十至五级伤残,且承担同等责任(过错原因)的;或造成院感或者传染病传播,且承担次要责任的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造成三级至二级丁等医疗事故或者给患者造成十至五级伤残,且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原因)以上的;或给患者造成四至一级伤残、死亡,且承担同等责任(过错原因)的;或造成院感或者传染病传播,且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造成二级丙等以上医疗事故或者给患者造成四至一级伤残、死亡,且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原因)以上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裁量幅度:严重: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责令暂停 10 个月以上 1年以下执业活动

裁量幅度:严重: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医疗卫生第6项

情节后果:严重: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对疾病防控、救治等有一定影响的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对疾病防控、救治等有较大影响的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对疾病防控、救治等有重大影响的

情节后果:严重: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对疾病防控、救治等有较大影响的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对疾病防控、救治等有重大影响的

裁量幅度:严重: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8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责令暂停 10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裁量幅度:严重: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医疗卫生第7项

情节后果:严重:未按规定报告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未按规定报告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影响事故调查或造成其他后果的

未按规定报告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未按规定报告假药或者劣药,影响公众健康或造成其他后果的

未按规定报告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未按规定报告发现其他影响社会公众健康事件等情形,延误传染病调查或造成其他后果的

情节后果:严重:未按规定报告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或未按规定报告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或未按规定报告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影响公众健康、延误事故调查或造成其他后果的

未按规定报告发现假药或者劣药,或未按规定报告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或未按规定报告发现其他影响社会公众健康事件等情形,影响公众健康、延误传染病调查或造成其他后果的

裁量幅度:严重: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8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责令暂停 10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裁量幅度:严重: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医疗卫生第8项

情节后果: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四级医疗事故或同等医疗损害,且过错为轻微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给患者造成十至九级伤残的;或在四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或造成 3 例以下院感发生的;或造成 3 例以下传染病传播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给患者造成八至七级伤残的;或给患者造成六至五级伤残,且过错为轻微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或造成 3 例以上 6 例以下院感发生的;或造成 3 例以上 6 例以下传染病传播的;或影响传染病防治和医疗救治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给患者造成六至五级伤残,且过错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或给患者造成死亡、一至四级伤残,且过错为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的;或造成 6 例以上院感发生的;或造成 6 例以上传染病传播的;或严重影响传染病防治和医疗救治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给患者造成死亡、一至四级伤残,且过错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情节后果: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给患者造成十级以上伤残,且承担轻微责任(过错原因)的;或造成四级至二级丁等医疗事故或者给患者造成十至五级伤残,且承担次要责任(过错原因)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四级医疗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原因)以上的;或造成二级丙等以上医疗事故或者给患者造成四至一级伤残、死亡,且承担次要责任(过错原因)的;或给患者造成十至五级伤残,且承担同等责任(过错原因)的;或造成院感或者传染病传播,且承担次要责任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三级至二级丁等医疗事故或者给患者造成十至五级伤残,且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原因)以上的;或给患者造成四至一级伤残、死亡,且承担同等责任(过错原因)的;或造成院感或者传染病传播,且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二级丙等以上医疗事故或者给患者造成四至一级伤残、死亡,且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原因)以上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裁量幅度:严重: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责令暂停 10 个月以上1 年以下执业活动

裁量幅度:严重: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医疗卫生第42项

裁量幅度:较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000 元以上 16000 元以下

一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6000 元以上 24000 元以下

较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4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裁量幅度:较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000元以下

一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较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医疗卫生第45项

情节后果:一般:使用2名以上4名以下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较重:使用4名以上5名以下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情节后果:一般:使用2名或3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较重:使用4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说明:单纯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可以参照人数减轻一档裁量。

说明:除违法程度“较轻”档外,单纯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可以参照人数减轻一档裁量的。

医疗卫生第92项

情节后果:使用 1 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且开具处方数量 10 张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使用 1 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开具处方数量 10 张以上 50 张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使用 2名以上 5名以下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开具处方数量 50 张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使用 5 名以上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或使用上述人员造成患者严重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情节后果: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使用2名或3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使用4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使用5名以上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或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的;或使用2名以上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裁量幅度:严重: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裁量幅度:严重: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说明:1.2022 年,国务院令第 752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原条款中第四十八条对应新版本中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在目前《处方管理办法》没有修订的情况下,为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性,对本项处罚所引用条款内容按照修订后的新法条进行变通适用,同时按照新法条处罚额度予以裁量。

2.由于《处方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该办法不能设定暂停执业或吊证的行政处罚,故该条处罚条款只是提示性规定,作为执法的指引,最终处罚依据还是要引用上位法的相关条款内容。

说明:2022 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原条款中第四十八条对应新版本中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为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性,对本处罚条款内容按照修订后的新法条进行变通适用,同时按照新法条处罚额度予以裁量。

 

医疗卫生第93项

情节后果:一般:使用 1 名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开具处方数量 5张以上 10 张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较重:使用 2 名以上 5 名以下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开具处方数量 10 张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使用 5 名以上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或使用上述人员开具相应处方造成患者严重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情节后果:一般:使用2名或3名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较重:使用4名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严重:使用5名以上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或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的;或使用2名以上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裁量幅度:严重: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裁量幅度:严重: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说明:1.2022 年,国务院令第 752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原条款中第四十八条对应新版本中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为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性,对本处罚条款内容按照修订后的新法条进行变通适用,同时按照新法条处罚额度予以裁量。

2.由于《处方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办法不能设定暂停执业或吊证的行政处罚,故该条处罚条款只是提示性规定,作为执法的指引,最终处罚依据还是要引用上位法的相关条款内容。

说明:2022 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原条款中第四十八条对应新版本中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为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性,对本处罚条款内容按照修订后的新法条进行变通适用,同时按照新法条处罚额度予以裁量。  

医疗卫生第94项

情节后果:一般:使用 1 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或调剂处方数量 10 张以上 50 张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较重:使用 2 名以上 5 名以下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或调剂处方数量 50 张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使用 5 名以上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或使用上述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造成患者严重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情节后果:一般:使用2名或3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较重:使用4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严重:使用5名以上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或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的;或使用2名以上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裁量幅度:严重: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裁量幅度:严重: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说明:1.2022 年,国务院令第 752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原条款中第四十八条对应新版本中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为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性,对本处罚条款内容按照修订后的新法条进行变通适用,同时按照新法条处罚额度予以裁量。

2.由于《处方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办法不能设定暂停执业或吊证的行政处罚,故该条处罚条款只是提示性规定,作为执法的指引,最终处罚依据还是要引用上位法的相关条款内容。

说明:2022 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原条款中第四十八条对应新版本中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为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性,对本处罚条款内容按照修订后的新法条进行变通适用,同时按照新法条处罚额度予以裁量。

医疗卫生第99项

违法程度:较轻、一般、较重、严重

违法程度:一般、较重、严重

情节后果:对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的有关医务人员

对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并承担完全责任的有关医务人员

对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的有关医务人员

对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并承担完全责任的有关医务人员

情节后果:造成四级医疗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或造成二级丙等以上医疗事故,且承担次要责任的

造成三级至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

造成二级丙等以上医疗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

裁量幅度:暂停 6 个月以上 8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暂停 10 个月以上 12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吊销执业证书

裁量幅度: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吊销执业证书

说明:1.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令第 32 号)根据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等情形将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为 12 个等级,分别为:一级(甲等、乙等);二级(甲等、乙等、丙等、丁等);三级(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四级。

2.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说明:1.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事故,相关医务人员为医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关规定。

2.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根据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等情形将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为12个等级,分别为:一级(甲等、乙等);二级(甲等、乙等、丙等、丁等);三级(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四级。

3.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医疗卫生第253项

情节后果:较重: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时间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或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

情节后果较重: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时间6个月以上,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 读 人:陈垚

联系方式:0571-87709027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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