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23-00062 | 公开日期: | 2023-03-28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浙卫办医政医管发函〔2023〕7号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3〕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浙江省第二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调整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依据《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我省将《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作为《浙江省第二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简称《第二批省级目录》,详见附件)。《浙江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浙卫办发函〔2019〕21号)中纳入《第二批省级目录》的药品,继续按照要求加强重点监控;未纳入的,应当持续监控至少满1年后可不再监控。
二、强化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规范临床合理用药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为工作目标,在《第二批省级目录》基础上,结合诊疗范围形成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并以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重点监控药品临床应用指南,明确临床应用条件和原则,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合理用药监管。
我委也将依据临床实际和有关工作要求,适时动态调整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