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2-08030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2-11-22

《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11-25 17:32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加强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建立健全“理论培训学分制、临床实践基地化、管理考核统一化”的西学中人员培养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家中医药局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医药人才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中医药条例》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2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提出了《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总体规划以及各方的职能。

(二)培训基地。实行基地化管理,并就基地的准入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培训方式。实行学分制、模块化学习,充分发挥数字化赋能作用,建立我省西学中服务体系,并体现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益运行的要求。

(四)培训管理。就招录时间、组织实施、教学管理、师资遴选等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学分制评价、标准化考核、定期开展基地督查与评估。

(五)结果应用。学员通过各项考核修满学分获得合格证后,明确其从事中医诊疗活动、后续的职称转聘、继续教育要求。

(六)其他。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四、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中,具有临床、口腔执业资格的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以下简称西学中)培训相关的管理、考核、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等事宜。

(二)培训主体。

全省建立西学中培训基地,承担西学中培养的主体责任。

(三)培训方式。

采用学分制、模块化学习的方式,共100学分。第一阶段为线上理论培训,第二阶段为线下集中培训和临床实践培训,完成第一阶段的学习方可进入第二阶段,各阶段的培训时间一般为1年。

(四)培训考核。

根据西学中培训三个模块的内容,设有线上考核、线下考核和实践考核。

(五)培训管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辖区内基地所在单位统筹做好培训的组织领导、培训实施、教学管理、师资遴选、考核评价等工作。

(六)师资条件。

理论课程提供单位应遴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教师或具有丰富中医临床经验的医师担任授课师资。基地应注重中医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遴选一批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带教能力的高年资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作为门诊带教师资。

(七)结果应用。

1.对取得《浙江省西医人员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或《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的执业医师,均可开展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诊疗活动。

2.对取得《浙江省西医人员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或《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考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考试合格并注册后符合条件者可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专业职称考试,职称考试合格并符合条件者可转聘为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3.对取得《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的执业医师在中医药人才项目、名中医评选、继续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予以支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项目、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继续教育专项,鼓励西学中人员牵头或参与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名中医工作室、创新团队建设。

4.各医疗机构要对取得《浙江省西医人员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的医师进行继续教育,每年组织参加不少于10个学分的中医药相关继续教育项目和水平测试。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

5.对取得《浙江省西医人员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在中医诊疗活动中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质量和安全事件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政策解读机关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蔡利辉

联系方式:0571-87709335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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