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2-08029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2-11-22
文 号: 浙卫发〔2022〕33号 文件登记号: ZJSP67-2022-0004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25 17:17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

现将《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浙江省中医药条例》,加强对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中,具有临床、口腔执业资格的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以下简称西学中)培训相关的管理、考核、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  全省建立以质量为核心,基地化管理、模块化学习、学分制评价、标准化考核的西学中管理体系,并充分发挥数字化赋能作用,提升全省医疗卫生队伍中医药服务能力。

第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省西学中培训的组织管理和标准制定,组织第三方和相关专家开展课程设计、实践督导、过程管理、服务评价等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西学中培训的具体管理和日常指导工作,并充分发挥医疗卫生单位、行业学(协)会、高等医学院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作用。

第二章  培训基地

第五条  全省建立西学中培训基地,承担西学中培养的主体责任,基地的准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培训基地一般为国家中医住培基地。

(二)非国家中医住培基地的省级三甲医院作为培训基地的,须联合一家国家中医住培基地。

(三)无国家中医住培基地的设区市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中医药特色优势显著的市级医院为培训基地,鼓励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市县医院共同参与基地建设和培训。

(四)基地应加强西学中临床实践培训能力建设,建立基地培训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培训方案,强化对培训对象的管理,规范培训程序,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章  培训方式

第六条  按照公益性和效率性的原则,建立西学中服务体系,并体现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益运行的要求。

(一)建立服务平台。按照开放式共享、社会化运行、激励式评价的要求建立“国民学国医”学习平台,同时建立具备用户管理、学情分析、定期考核等功能的浙江省西学中管理平台。

(二)开发线上课程。引导和鼓励医疗卫生单位、行业学(协)会、高等医学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西学中线上课程的建设和开发,鼓励引进国内中医经典课程。

(三)协同基地管理。委托开设中医本科(含)及以上专业的高校与基地共同开展线下培训课程设计和教学管理。

(四)做好日常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开展平台运行服务、线上管理、方案制定、考试服务、基地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西学中培训采用学分制、模块化学习的方式,共100学分。第一阶段为线上理论培训,第二阶段为线下集中培训和临床实践培训,完成第一阶段的学习方可进入第二阶段,各阶段的培训时间一般为1年。

(一)线上理论培训。共50学分,主要有中医基础类课程、中医经典类课程、中医临床专科类课程、专病课程和专题讲座等,统一在“国民学国医”平台实施。

(二)线下集中培训。共20学分,主要有中医临床类课程、中医临床思维课程、名家讲座、小组讨论等,采取集中面授、在线直播授课等形式实施。

(三)临床实践培训。共30学分,主要有中医四诊、临床辩证、中医治则治法、医案处方、针灸推拿等,根据学员情况,由基地安排与其相适合的导师,以门诊跟师的形式实施。学员所属单位应支持和保障学员每周不少于半天的跟师时间。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辖区内基地所在单位统筹做好培训的组织领导、培训实施、教学管理、师资遴选、考核评价等工作。

(一)组织实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区域内的西学中报名工作,协调培训基地的招生录取工作。基地应明确专职部门和管理人员,高效合理安排学员参加培训。

(二)教学管理。基地应协同高等医学院校、行业学(协)会联合制定学员教学计划,共同组织开展线下集中培训,实行小班化教学,做好学员线上学习、线下学习和临床实践教学管理工作。

(三)师资遴选。理论课程提供单位应遴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教师或具有丰富中医临床经验的医师担任授课师资。基地应注重中医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遴选一批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带教能力的高年资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作为门诊带教师资。

第九条  基地根据核定的规模和培训计划在每年的10月确定并上报招录计划。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11月审核招录计划,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和公布。学员可根据培训基地招录数和地域情况等,选择填报培训基地;培训基地根据报名情况录取相应的培训对象。

第十条  根据西学中培训三个模块的内容,设有线上考核、线下考核和实践考核。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考核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区域培训基地做好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线上考核。学员每完成一门线上课程学习,进行在线自主练习和考核,参加统一组织的集中线上理论考试,考核和考试通过后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线下考核。学员完成线下课程学习,参加统一组织的集中理论考试,考试通过后获得相应的学分。

(三)实践考核。学员完成临床实践培训,参加统一组织的实践技能考核,考核通过后获得临床实践培训学分。实践考核全省统一调配,实行交叉考试。

第十一条  学员修满100学分即可申领《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对于参加一年以上线上理论培训修满50学分或未通过临床实践考核者可申领《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证》。对于在2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后总培训时间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西学中培训并取得《浙江省西医人员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原证书继续有效,在2年内完成30学分的特定课程线上理论学习和考核,可申领《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培训基地督查与评估,进行绩效评价,对排名靠后的基地进行督促整改,对不合格的基地予以淘汰更换。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西学中管理系统,对《浙江省西医人员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和《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  对取得《浙江省西医人员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或《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的临床、口腔类别执业医师,均可开展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诊疗活动。

第十六条  对取得《浙江省西医人员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或《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考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考试合格并注册后符合条件者可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专业职称考试,职称考试合格并符合条件者可转聘为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第十七条  对取得《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的执业医师在中医药人才项目、名中医评选、继续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予以支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项目、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继续教育专项,鼓励西学中人员牵头或参与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名中医工作室、创新团队建设。

第十八条  各医疗机构要对取得《浙江省西医人员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的医师进行继续教育,每年组织参加不少于10个学分的中医药相关继续教育项目和水平测试。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对取得《浙江省西医人员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在中医诊疗活动中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质量和安全事件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5日起实施。《浙江省西医人员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浙中医药〔2011〕20号)同时废止。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图解

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分享到:
关闭 打印

浙江省卫生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浙ICP备190499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