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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365/2021-07364 公开日期: 2021-09-14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办医政医管〔2021〕6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26 11:43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是我国依法依规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麻精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镇静等作用,是临床诊疗必不可少的药品;另一方面不规范地连续使用易产生依赖性、成瘾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甚至违法犯罪。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严防流入非法渠道,提升麻精药品临床合理应用能力,现就我省医疗机构加强麻精药品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麻精药品管理和合理应用,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地要认真梳理当前可能存在的隐患漏洞,完善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在满足临床需求的同时,防止麻精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二、严防麻精药品流弊,强化全流程各环节管理

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省药事管理质控中心《浙江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全面落实麻精药品管理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全流程各环节管理,强化麻精药品开具和使用环节的管理,重点关注持临时就诊卡、跨省异地就诊的自费患者开具的麻精药品的处方,避免同一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重复获取麻精药品;对住院患者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患者使用麻精药品要确保服药到口,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药学部门要对本机构麻精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于使用量异常增高的,要立即报告本机构的麻精药品管理部门,分析原因并提出管理建议。要推进麻精药品信息管理,具备重复配药、超量配药、跨省异地配药等异常数据实时警示、提醒功能,逐步形成管理闭环。

三、加强专项点评,提升麻精药品临床合理应用能力

具有麻精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要依据临床诊疗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麻精药品。针对疼痛患者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前,要对患者进行疼痛评估,遵循三阶梯镇痛治疗原则选择相应药物,加强癌痛、急性疼痛和中、重度疼痛的规范化治疗。围术期和手术室外麻醉和镇痛镇静用药要遵循安全、舒适、快速、经济原则,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循证医学证据,在满足患者合理用药需求的情况下规范使用麻精药品。医疗机构要组织对麻精药品处方和住院医嘱进行专项点评,并根据点评结果及时有效干预。

四、加大培训和日常监督指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现场指导检查,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用药知识培训,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自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落实,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医疗机构发生麻精药品盗抢、丢失、骗取、冒领或者其他涉嫌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同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相关政策执行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由于疏于管理造成麻精药品非法流弊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委拟于近期组织专家开展全省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与临床合理应用飞行检查,并将麻精药品临床合理应用作为医疗机构病种处方点评重点内容进行专项点评。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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