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1-07350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09-09

《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21-09-14 11:57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文件起草依据

目前,由于各类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很难在遵守法律方面做到无丝毫差错,针对市场主体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情形,如果一律严格处理作出处罚,可能产生矫枉过正的负面效应,为了激发市场活力、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党委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强调应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法律框架下推广柔性执法。

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提出“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对柔性执法作出了要求;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提到“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首次轻微违法可不予处罚的处置原则。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在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中明确提出“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明确提出了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要求。为统一全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适用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推动实现公正执法,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起草过程

2020年5月,监督局开始着手探索制定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制度。2020年5-7月,全省调研阶段:主要通过问卷、座谈、实地调研等形式对我省执法相关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对轻微违法自由裁量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同时,全面梳理汇总国家、浙江省、市、区县以及其他省地区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2020年7月-2021年2月,文件制定阶段:通过前期调研及法律梳理分析,初步拟定了《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并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再次对《意见》进行全面修改。2021年2月至今,全面评估论证阶段:征求意见,广泛听取了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并组织律师、法律专业人士和卫生监督法制骨干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2021年6月,发文向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委内各处室征求意见和建议,共收到4个市和1个处室汇总意见书面反馈,反馈意见9条,采纳9条。为保证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代表性,2021年6月16日-24日期间,通过我委门户网站(www.zjwjw.gov.cn)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意见反馈。

2021年6月29日我局将起草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政策解读等材料送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期间法规处组织我局和法律顾问进行多次合法性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进行修改,2021年8月3日我局收到法规处对《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提出的2条意见全部采纳。

三、文件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部分

正文分为三大部分,分别阐述了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总体要求,内涵及适用条件、工作要求。主要统一了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和条件,明确在执法的过程中依据意见及清单并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符合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的,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指导等措施,使市场主体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依法不予处罚。

(二)附件

意见共附三个附件,包括以下内容:附件一《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明确了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具体事项、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附件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流程图》明确施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所应履行的程序;附件三《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作出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配套执法文书。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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