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1-07349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09-09

《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9-14 11:53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

近年来,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打造更优营商环境,已成为激发市场活力、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共识。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政府创新优化监管方式,明确在行政执法中全面推广非强制性手段,尤其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已经成为一项明确的法律规范,在这些政策推动下,全国多个省市、多个监管领域均出台了“不罚清单”。

针对符合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适用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是行政执法的人性化的体现,对市场主体在经营中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按照人性化执法的要求予以免罚,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法律理念和精神,并自觉学习、宣贯,以此来反哺市场经济,推动完善法治环境,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

(二)目的

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依据法律法规适用不予处罚的情形时,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对违法情节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执法单位对是否可以适用不予处罚、哪些情形可以适用不予处罚等有时理解不一致,导致处理结果不同。为避免实践中由于尺度把握不准确造成执法不公或滥用执法权等问题。为了在卫生行政执法领域充分贯彻《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推动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和公正监管,同时为了给予具体执法人员准确实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规定的明确指引,结合浙江卫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三)依据

根据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柔性执法作出的规定、2021年7月15日将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明确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处置原则的规定、《2020年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明确要求推进轻微违法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规定、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规定,结合本省卫生健康监管执法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部分。分为三点,分别阐述了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总体要求、内涵及适用条件、工作要求。

1.总体要求。重点阐述了推行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重要意义及基本原则:在全省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遵循依法监管、教育引导、过罚相当。

2.内涵及适用条件。明确了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内涵范围及适用条件: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落实卫生健康监管领域中初次轻微违法容错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本意见适用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经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后,不再予以处罚的一种制度。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属于《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所列情形;(2)危害后果轻微;(3)及时改正的。

3.工作要求。在全省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当提高认识站位、规范工作程序、做好执法记录。

(二)附件。共计三个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通过清单的方式,明确了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具体事项、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本次发布9类18项情形,包括病原微生物防治2项情形、药品药物管理1项情形、医疗废物管理1项情形、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2项情形、放射防护管理1项情形、职业卫生管理7项情形、游泳场所卫生2项情形、公共场所卫生1项情形、学校卫生1项情形。

2.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流程图。明确施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所应履行的程序。

3.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规定了违法对象、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救济途径,作为执法的配套性文书。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 读 人:陈垚

联系方式:87709027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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