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07-06427 | 主题分类: | 人口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厅 | 成文日期: | 2007-03-12 | ||
文 号: | 浙人口计生委函〔2007〕4号 | 文件登记号: | - | ||
有效性: | 暂时保留 |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事实婚姻生育对象奖励扶助范围的函
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要求明确在1982年3月8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且在1982年3月8日后生育子女的对象是否列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的问题。《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1982年3月8日之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普遍认为是事实夫妻关系生育的列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已经对不同时间的事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是否列入奖励扶助对象作了明确的规定。现作进一步明确: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文件上述条款指的是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时间和生育子女的时间都要在1982年3月8日之前,才能列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