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1-07121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04-30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21-04-30 17:46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起草必要性和可行性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范资质认可各项工作。为做好我省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委疾控处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开展专题研讨,参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

二、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起草原则。

一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文件精神。二是落实我省“放管服”改革要求,下放许可权限,简化审批流程,优化资质条件,提高审批效率。

(二)主要内容。

《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总共28条,分为申请与受理、技术评审、报批和认可、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资质延续和其他。与国家卫健委的甲级资质认可程序相比,主要的区别有:一是我省将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权限委托下放。二是评审专家组人数优化。三是对于资质延续的机构(不涉及增加业务范围),可免于评价报告现场模拟考核。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资质认可机关。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了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我省实际,资质认可事项委托下放至各设区市、义乌市、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

(二)关于技术评审单位的设置。因认可事项委托下放,省里未设置技术评审单位,各地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技术评审工作。

(三)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问题。考虑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属两类不同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执业内容和依据的技术标准不同等实际情况,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不纳入本《办法》规范范畴,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四)关于网上办理的说明。结合“最多跑一次”和“放管服”改革,我省乙级资质认可等相关工作,将通过“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进行网上申报。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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