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提案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0-08108 公开日期: 2020-08-13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提〔2020〕58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41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08-13 11:27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浙卫提〔2020〕58号

王昌迪代表: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交的第419号提案《关于在全省推行“无陪护”病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工作现状

无陪护病房的主旨是患者进入病区后所有的医疗、护理和生活上的服务都有医护人员和医疗护理员承担,实行无家属陪护或陪而不护。因此,患者从入院到出院期间的一切护理工作都需要由护理人员围绕患者展开,并根据其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人性化的护理服务。为了全面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我省积极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从而强化基础护理,改善护理服务。

(一)支持护士培养和引进。

一是加大护士公开招聘力度。省人力社保厅支持各地用人单位采取统一组织招聘、分散招聘、专场招聘、院校招聘等多种形式,创新考试考核办法,适当放宽招聘门槛,拓展护士引进渠道。在《关于加强全省护理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指导下,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完善了护理岗位公开招聘办法,适当降低了开考最低人数比例要求,普遍由原来的1:3降为1:2,有的地区按1:1的报考比例招考(温州地区)。各地不同程度地放宽了招聘护理人员的年龄限制和户籍要求,在公开招聘中推出一部分岗位招聘有工作经历的编外护士,拓宽了护理人员的招考范围。

二是规范卫生类护理人员培训。我省现有卫生类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三个,分别为浙江大学医学院、温州医科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三个基地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开展护理人员培训和优秀护工规范化培训,规范和提高我省护理人员整体业务能力水平,满足社会需要。此外,省卫生健康委开展了高质量的专科护士培训工作。2009年制订出台《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方案(试行)》,成立了专科护士培训管理委员会及专科护士培训专家委员会。目前,我省共16个专科护士领域,以专业系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培训,并出版了《浙江专科护士培训》图册。

三是开展护理人才定向培养工作。为解决护理资源短缺的问题,我省在原有临床医学定向培养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对护理人才的实际需求,从2013年开始开展护理专业定向培养工作,持续不断的向临床输送更为专业的护理人才。大批护理专业人才定向培养生的毕业从很大程度上打开了临床护理资源紧张的局面。

四是开展高规模护理技能竞赛。2018年7月6日-8日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总工会联合举办省卫生健康系统职工护理技能竞赛,全程网络直播,吸引约300万人次关注。大赛旨在增强护理服务能力,提升护理服务质量,培养具有创新思维和较强技能的护理专业人才,形成比学赶超、争做能手的良好氛围,打造一支专业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护理职业队伍。

(二)实行护士待遇倾斜政策。

2013年,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9号),对直接为病人提供一线临床护理服务的护士,发放临床护理津贴,发放标准根据从事一线临床护理的年限每人每月200-350元不等;对从事护理工作满30年的护士,从卫生事业单位退休后,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2016年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提高儿科医生、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91号)中进一步明确,2016年7月1日起,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护士,在现有薪级工资基础上,上浮2级薪级工资。此外,对一线夜班护士专门设立临床护理津贴、对满30年护龄退休人员参照省级劳模优待政策按基本工资的100%发放退休费等。实行护士待遇倾斜政策,体现了对护士群体的关怀,是激发护士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三)破解护士编制不足难题。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高度重视公立医院建设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破解公立医院人员编制不足与事业发展之间的矛盾。2013年,省委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浙江省省属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浙编办发〔2013〕36号),明确基本编制中卫技人员编制应占80%以上;2015年和2018年分别出台了编制备案制管理通知和报备员额管理办法,明确对医院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聘用的报备员额人员,使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进一步打破了护理人员编制壁垒。截至2019年底,省级层面17家省属医院和市县394家公立医院,共计411家都核定了报备员额,有效缓解了部分公立医院医护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据统计,目前全省共核定护士人员(含卫生院)编制(含报备员额)总计111633名。

(四)调整护理技术劳务价格。

我省将理顺护理价格列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重要内容,较大幅度提高护理费、治疗费等护理相关收费标准,调整后的费用全部纳入医保报销。全省等级护理费从原5—8元/日统一提高到20元/日,新生儿护理费从10元/日提高到23元/日,精神病护理费从15元/日提高到35元/日等。调价后的护理费总体水平较原收费标准提高了1-1.5倍,体现了护理人员的劳务价值。

(五)积极推进护理服务业改革。

近年来我省护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全省注册执业护士从2008年的不足8万人增加到22万人,每千人口护士数从1.67人增加到3.76人。护士队伍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占75%以上,全省拥有硕士学历的护士400余名,博士学历13名。各项数据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此外,我委不断创新护理服务模式,使护理服务更加多元化。

一是推出“互联网+护理服务”模式。省卫生健康委出台了《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浙卫发〔2019〕26号),并实现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互联互通,主要提供两种服务内容: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模式为主的居家护理服务及设立互联网护理专科门诊的相关护理指导和护理健康咨询等服务。

二是完善护士执业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出台《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9〕28号),优化护士注册审批,精简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协同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2017年11月起,我省已实现医疗机构护士电子化注册全覆盖。在此基础上实施了护士区域注册,2019年6月 28日起正式施行《浙江省护士区域注册实施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护士执业注册地点由所执业的单个医疗卫生机构调整为浙江省行政区划,引导护理人员合理流动,加大护理服务供给。

三是建立质控网络护理服务体系。全省11个地区共建90个县、区级护理质控中心,从而健全了省、市、县三级护理质控网络体系。根据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国家医学权威机构认可的护理专业技术标准,重新修改和撰写浙江省护理管理规范,并结合浙江省医院等级评审标准,针对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重点部门制定完善25个临床专科的护理质量管理要求,保障患者安全。

二、下一步计划

结合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在保证基本护理服务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打造优质护理,根据优质护理的服务流程、护理人员的配备以及其他各项配套服务的改进,不断提升患者满意度。

(一)进一步关注护士职业发展。

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护理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素养和服务水平。促使广大护理工作者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发扬南丁格尔精神,敬业爱岗,乐于奉献,将“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和人文关怀融入对患者护理服务的全过程,切实为广大患者提供人性化的优质服务,以实际行动获得患者和社会的认同与尊重。省委编办将按照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总体部署,在积极开展公立医院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挖掘编制潜力,进一步优化护理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为医院科学配备护理人员提供人员编制保障。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当前,医院医护比例、床护比例无法达到“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规定的要求。为了有效填补这方面的空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全面实施健康中国战略,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人社部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提出了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明确了医疗护理员定义,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并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我省将进一步督促各地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培训医疗护理员,提高其从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从而弥补医院护理人员短缺的不足,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三)探索建立陪护服务收费制度。

对于您提出的“将患者的陪护费用纳入医保,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建议,虽然“无陪护试点病房”满足了部分病人及家属的需求,但是每个患者病情、需求、家庭经济状况均不同,且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生活服务不属于医疗活动,无法作为医疗服务项目立项和定价。同时,按照规定,医保基金不能用于支付患者的陪护、护工等生活服务费用,护理费上涨后让老百姓“买单”,也违背了医改的初衷。但是服务费用制度化是一个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因此,省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将会同医保等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陪护过程中护理费用的收费制度,充分体现护理人员的劳动价值,促进护理质量的全面提高,让广大患者享受到满意的专业护理。

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王献文

联系电话:0571-87709363    传  真:87709179

邮    编:310006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6月30日

附件: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419号提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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