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20-07127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0-01-17 |
《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规范管理,我委印发了《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并会同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为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我省《实施意见》精神,我委协商并征求市场监管、民政、教育、人社等部门意见,研究拟定了与《实施意见》相配套的《设置标准(试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并会同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和我省《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并参照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备案等相关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设置标准(试行)》共分五章十七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规定了托育机构的设置要求、场地设施和人员配备等内容;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各地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和文件生效时间。
(二)《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九章四十一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至第八章分别规定了机构设立、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第九章附则,规定了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文件生效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设置标准(试行)》和《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关于禁止性规定。《设置标准(试行)》和《管理办法(试行)》没有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禁止性规定。
(三)关于发布形式。以我委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设置标准(试行)》和《管理办法(试行)》,试行一段时间后视情况作相应修改完善。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何琦环
联系方式:0571-87709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