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9-08583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9-07-26 | ||
文 号: | 浙卫发〔2019〕37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67-2019-0008 | ||
有效性: | 有效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医疗保障局:
社会办医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社会办医疗机构作用,构建县域内多元化多层次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好满足基层群众医疗健康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现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建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牵头医院组建医共体。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牵头组建有公立医疗机构参与的医共体,原则上要求为二甲以上非营利性的综合医院或中医医院。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医共体,采取理事会治理架构,制定理事会章程,并报医共体管委会备案。理事会是医共体的决策议事机构,由牵头医院、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医共体管委会派驻监事。理事会负责医共体的发展规划、运行管理、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决策,协调组成单位间的业务发展、资源调配和利益分配等关系,确保医共体坚持正确发展方向、完成改革目标、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任务。医共体内各组成单位所有制性质、人事管理、人员隶属、资产归属和投入渠道等保持不变,实行以医疗卫生业务一体化为纽带的经营发展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确保医共体建设发展方向不偏离、公立医疗机构人员身份保留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探索实施更加紧密更为全面的集团化运营和一体化经营。
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成员单位加入医共体。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加入医共体,原则上要求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医共体成员单位,保留所有制性质、人事管理、人员隶属、资产归属和投入渠道等不变,以医疗卫生业务一体化为纽带参与医共体经营发展,在医疗质量、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绩效考核等业务经营方面由医共体统一实施,并享有与其他成员单位同等的待遇。医共体根据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诊疗特色和学科优势,合理确定其服务功能定位、业务发展方向,逐步引导医共体内特需服务主要由其提供,与其他成员单位形成功能互补、业务协同、共同发展的整体效应。
三、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共体开展多种形式合作。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共体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关系,形成竞合机制和伙伴关系。支持城市公立医院与县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和等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联体建设,帮助提升社会办医服务能力。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根据专科特色和学科优势,联合公立医疗机构发起或参与专科联盟,带动提升区域专科服务水平。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积极探索县域共享医疗平台建设,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提供专科诊疗服务,鼓励医共体或公立医疗机构手术室、检查检验、大型医用设备等资源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开放;允许在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申办诊所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工作室。
四、促进医共体模式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按照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有效供给和培育专业化优势的要求,遵循提升规模效益、降低运营成本和促进同质管理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在县域内建设第三方服务机构,鼓励医共体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购买服务,为医共体提供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诊断、消毒供应、后勤保障等服务。培育发展面向患者的非医疗转运、住院陪护、生活服务等第三方服务新业态。充分利用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平台资源和专业优势,鼓励参与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制定,提升相关专业领域质控水平,促进相关服务管理同标同质,推动区域检查、检验结果等互认共享。
五、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集团化特色化发展。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促进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向基层延伸设置门诊部或诊所,下沉服务资源,前移服务关口,提供特色化的社区专科诊疗服务;符合全科诊疗条件的,也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在口腔、眼科、医疗美容、中医等社会办医传统优势领域,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康复等资源相对短缺领域,长期照护、安宁疗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急需发展领域,加大社会资源投入,加快形成多元供给体系。严格落实公立医疗机构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服务比例控制在全部医疗服务的10%以下,给社会办医留出充足发展空间。
六、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全面融入分级诊疗体系。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中,应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其中,医共体和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采取区别性、歧视性、垄断性措施。各级公益性预约挂号、双向转诊、检查检验共享、远程医疗和互联网医院等平台均应向社会办医疗机构开放。按照合理、有序、规范、逐级转诊的原则,完善区域分级转诊平台,为患者提供优质转诊服务。转诊服务应当尊重患者选择权,应向社会公示包含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符合资质的转诊医疗机构信息,真实告知相关医疗能力、费用等情况。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先承接公立医疗机构下转的康复、护理等业务。建立反病源垄断的投诉、审查和纠错机制,促进形成合理诊疗、有序就医秩序。
七、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共体建设的有关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和有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的医共体,可以医共体为整体纳入医保总额预算单位,开展医保协议管理,探索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分担”机制。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点数法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时,应同步覆盖社会办医疗机构。逐步推进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改革,对同级同类项目,实施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办医疗机构间双向转诊的病人,履行规定转诊手续的,应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间转诊同样的医保转诊政策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和有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的医共体,在药品、医疗服务、耗材的价格和招采,以及医保支付标准等方面,可整体按公立医疗机构政策执行。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上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形成多元支付体系。发挥医共体管委会统筹协调作用,创新规划、编制、财政、人事和薪酬等政策,破解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共体建设的制度性障碍。
八、强化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共体建设的管理。按照属地化全行业管理要求,医疗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经营性质和组织形式,纳入统一监管范围,执行统一监管标准。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加强医疗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共体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医疗机构设置布局、服务能力、辐射人口和诚信执业等情况,积极将符合条件、自愿加入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共体建设;根据医共体改革发展目标要求,重点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医疗质量安全和费用、基本公共卫生任务落实、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群众健康改善和满意度等方面评价考核,对偏离医共体发展方向的,要及时予以引导、纠正乃至责成退出。
社会办医发展水平是衡量县域综合医改和医共体建设成效的重要内容。要把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和服务量占比,作为评价考核县域综合医改和医共体建设的重要指标。各地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地方实际,加强部门协调,实化细化上述政策举措,不断完善医共体规划布局,丰富医共体组织形式,妥善解决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地见效,努力形成公私互补、有序竞争、有效合作和协同发展的县域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新生态。
本意见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链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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