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19-07407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07-30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7-30 17:07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为贯彻落实以上工作要求,省安委会提出在全省多个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起草了《浙江省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草案),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具体化和标准化。

       (二)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细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增强消防安全管理手段的可操作性,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三)依据

       1、《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

       2、《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省级有关部门2019年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的通知》(浙安委〔2019〕4号)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2018年考核指标也提出了标准化创建工作要求。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浙江省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本规定主要针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并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浙江省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医疗卫生健康机构)》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社会组织、个人开办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消防档案、考核奖惩、附则等10个章节,主要有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各部门科室负责人、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负责人及队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保安人员、职工、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等的职责。

       2.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控制室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界定及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灭火器管理,安全疏散管理,电气防火管理,用火动火安全管理等。

       3.防火巡查、检查。包括巡查、检查频次,巡查、检查内容等。

       4.火灾隐患整改。包括火灾隐患整改情形和整改要求。

       5.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培训对象,培训方法,培训应达到的要求等。

       6.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内容,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组织和要求等。

       7.消防档案。包括消防档案的内容及消防档案信息的维护和保管。

       8.考核奖惩。包括考核奖惩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等。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解读人:蒋孝辉、虞艇

       联系方式:0571-87709134、85863581。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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