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19-07402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05-08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19-05-08 11:02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2016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医学检验实验室等10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部分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需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一步明确。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要求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简化医疗机构审批材料、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合并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9号)提出,推广网上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条件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因此,为持续优化医疗领域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发挥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作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我委起草了《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文件草案涉法内容说明

       本《通知》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9号)、《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37号)、《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65号)、《关于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36号)、《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67号)、《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1号)、《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7号)、《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1号)等文件制定。

       涉及公民、法人义务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主要有:第一部分精简审批申请材料、推广审批网上办理、压缩审批工作时限,第二部分推进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两证合一”、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优化医师注册审批,第三部分下放审批权限,依据是上述国家政策文件,贯彻落实“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

       《通知》在起草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个方面的内容国家文件没有涉及,经反复讨论研究,在文件中也给予了增添。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方面,就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我们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眼科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和护理中心等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外合资合作、港澳独资医疗机构除外)。国家层面近年来也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种类型医疗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破除社会办医发展“弹簧门”“玻璃门”,我们在《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强化下放审批事项管理中增加了在机构准入方面,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口腔、眼科、整形美容等专科医疗机构以及不涉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管理的独立实验室、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不得以规划、距离、数量等理由设置准入前置条件。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连锁化发展、集团化经营,在机构名称上允许“总院名称+地名+医院(分院、门诊部)”的命名方式。

       三、文件草案制定程序说明

       2018年6月,收到《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2018年11月,收到《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9号)。开始制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12月,起草形成《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9年1月7日-15日在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向11个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各市12条和社会0条共12条反馈意见,其中采纳10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1条。

       2019年1月17日,我委组织杭州、宁波、温州、绍兴、衢州等市卫生健康委医政、法规(审批)等处室相关人员座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初稿。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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