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9-07401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9-05-08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6年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先后出台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等10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部分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需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一步明确。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要求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简化医疗机构审批材料、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合并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9号)提出,推广网上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条件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为深化推进“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于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领域许可事项审批效率。一是精简审批申请材料。全面清理各类审批申请材料和证明事项。二是下放审批权限,将部分省级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三是推广网上审批。深化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推进电子证照管理,探索一网通办、掌上办理。四是压缩审批工作时限,进一步理顺审批工作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审批”。
(二)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领域许可事项审批条件。一是推进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有关注意事项。二是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三是优化医师护士注册审批。积极推进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材料精简,加强信息源数据审核,协同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合并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四是破除社会办医壁垒。各地要及时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优化设置审批服务,破除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服务中“玻璃门”“弹簧门”现象。
(三)加强医疗卫生领域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活动的动态管理。二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健全完善区域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三、文件草案涉法内容说明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9号)、《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37号)等文件制定。
四、政策解读机关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解读人:陈翔 孙卫东
联系方式:0571-87709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