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365/2019-08593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11-26
文 号: ​浙卫发〔2019〕58号 文件登记号: ZJSP67-2019-0018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2-10 15:35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在“325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基础上,组织实施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简称“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即在五年内全省分批培养50名领军人才、500名创新人才、1000名医坛新秀。到2025年,实现卫生行业高层次人才数量倍增、质量明显提升、结构全面优化、发展平台有效构建的目标。为确保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能力与业绩导向。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价值。

       2.学术与临床并进。探索建立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对科研学术、临床医疗、技术研发等不同类型人才采用不同指标体系,建立协同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3.重点与均衡协调。按照重点与普惠兼顾的要求,统筹开展全省各类人才培养,分类安排、分层实施,充分挖掘人才、高效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4.质量与效果共赢。把质量优先贯穿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全过程,注重产出效益,实行更加务实、开放的人才政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资金绩效水平。

       第三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成立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和组织人事处。

       二、选拔程序

       第四条  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每年组织选拔一次,每次选拔领军人才培养对象10名,创新人才培养对象100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200名。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的对象须为我省卫生健康系统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较强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一)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具有正高级职称(含特聘),年龄在55周岁以下,长期在本专业领域潜心实践和研究,学术造诣深厚,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受到同行广泛认可。带领团队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团队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系统性贡献,团队在行业内有较高影响力。

       (二)创新人才培养人选: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对本专业及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原创性贡献。在解决本专业问题中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形成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 医坛新秀培养人选: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临床和公共卫生一线工作5年以上,专业基础扎实、综合素质较高、发展潜力较大,具有较强的常见病、多发病、疑难危重疾病的防控、诊治技术能力,临床业务量(或传染病应急处置数量)位居前列,受到同行及群众认可,是单位的骨干力量。

       (四) 不再申报的情形:

       1.两院院士或已入选省特级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医大师的不再参加领军人才申报。

       2.已入选“325卫生人才工程”的培养对象不再参加551人才培养工程同一培养类别的申报,完成培养后可以申报其他培养类别。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人员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每人每次限申报一个类别。

       2.遴选推荐。所在单位对推荐人选进行遴选公示后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高等医学院校、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按要求开展推荐工作,经审核、公示后上报。

       3.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以业绩定量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的形式,择优提出拟培养对象。  

       4.终审确定。拟培养对象经公示和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由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程序发文公布。

       三、培养要求

       第八条 培养对象的培养期限为5年。培养对象和所在单位共同制定年度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报送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按照分层分类的要求,有组织、系统化地开展培训。专题理论培训:以提高其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水平、医学人文素养以及临床、科研知识技术水平为目标;能力提升培训:组织实施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国际化培养专项计划,择优遴选支持培养对象开展研修、访学、培训及学术会议交流,提升国际化视野;实践服务计划:结合卫生健康发展重点领域,组织培养对象及其团队定期开展科研协作、成果推广、基层帮扶、科普宣传等活动,主动服务基层、企业和群众。

       第十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应主动参加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组织的专项培训实践活动:领军人才出国交流学习不少于2次,实践服务不少于1个月;创新人才到国外进修学习不少于3个月,实践服务不少于2个月;医坛新秀到省内外单位进修学习不少于3个月,实践服务不少于3个月。

       四、管理评价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负责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的政策制订、统筹协调和资金安排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选拔培养、中期考核和终期验收等。主管部门、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并做好资金和政策配套,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获得政府表彰,或在卫生健康改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支持推荐各类人才计划、科研项目、奖励等。

       第十三条 培养期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以下标准对培养对象进行终期验收考核。

       (一)领军人才考核标准。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经过培养后,其专业实力和个人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所带领团队综合实力明显提升,能够承担国家或省关键性攻关科研任务,产出高价值成果,并达到下列考核指标之一:获得国家二等奖(排名前3)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第1)奖励1项;或新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自然基金面上项目除外)1 项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实现转化效益500万元以上;或新牵头国内外多中心临床研究,制定国家指南标准1项以上;或发表影响因子大于 20的SCI 论文1篇(发表论文均要求第一或通讯作者,下同)以上;或所在团队、学科临床主要指标(全省DRGS排名)五年均进入全省排名前3,且所在学科五年均进入中国医院科技创新排行榜前20。

       (二)创新人才考核标准。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经过培养后,其科研、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并达到下列考核指标之一:获得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1)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2)以上1项;或新主持省部及以上重大重点项目(纵向经费不低于50万)1项以上;或首次在全省引进应用国内外前沿技术1项以上,并在临床上发挥显著作用;或获得专利并实现转化效益100万元以上;或发表影响因子大于10的SCI 论文1篇以上(或在本专业领域排名前五的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医坛新秀考核标准。医坛新秀培养对象经过培养,个人综合素质能力进一步增强,临床业务水平大幅度提高,在群众中形成良好口碑,并达到下列指标之一:首次在单位引进应用创新技术,实现技术水平、临床主要指标显著提高;或主持开展厅级以上各类科研项目、省级以上继教项目1项以上;或获得各类专利2项以上,取得成果转化效益。 

       第十四条 终期验收考核合格的培养对象,由领导小组授予省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医坛新秀称号,颁发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考核不合格的,不授予人才称号,收回其培养资金,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学术诚信的行为,并受到处理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停止拨付并追回相关经费。

五、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在培养周期内,对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医坛新秀三类培养对象分别给予100 万元(每年20万元)、40 万元(每年8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落实资助经费,并按规范程序核拨培养资金。

       第十七条 培养资金主要用于培养对象专业活动、科研活动、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研修、出国深造、国际科技合作等,并严格按现行财务制度列支费用。 

       第十八条 培养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定期编报培养资金预决算,并上报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对培养资金的使用实行全程监督和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定期开展培养资金使用考核,并将结果作为专项经费核拨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拨款、取消资助、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当事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各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人才培养的具体实施计划,逐步在全省建立起选拔、培养、考核、管理、服务一体的全链条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新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5日起施行。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起草说明

分享到:
关闭 打印

浙江省卫生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浙ICP备190499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