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19-07433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11-28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起草情况

发布日期: 2019-11-28 15:26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自2011年以来,卫生健康系统已经经历了两次机构改革,相关职能出现了调整(2012年卫生和计生职能合并,2018年职业卫生职能移交我委);同时,近年来,新出台、新修订了多部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卫生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条款较以往有了很大的变化。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关于“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起草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17年8月初,原政法处起草了《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初稿)》(以下简称《办法》(初稿));到2018年9月,原政法处已经多次召集全省卫生健康法制领域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研讨会对《办法》(初稿)进行逐条研究,并发文征求委内相关处室和各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对《办法》(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9年4月,我委法规处将此工作移交综合监督局,由于在此期间(2018年9月到2019年5月),卫生健康系统经历了新一轮的机构改革,原属于安监部门的职业卫生职能划入了卫生健康部门。与此同时,新出台和新修订的三部法规规章,包括《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10.01新出台)、《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4.10新出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11.01新修订),都与卫生行政执法相关;鉴于此,于2019年5月再次召开全省卫生健康法制领域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研讨会,对《办法》(初稿)进行了修订,根据新增的职业卫生职能和新出台、新修订的执法依据,对《办法》《初稿》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增补,形成了《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委机关处室、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8个单位及相关处室书面反馈,反馈意见40条(委处室13条,各市27条),采纳14条。为保证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代表性,2019年8月16日-24日期间,通过我委门户网站(www.zjwjw.gov.cn)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意见反馈。

       三、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分五章,共二十条,包含附件《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正文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阐明了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明确了本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的裁量概念、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裁量适用”规定了自由裁量权的较轻(30%以下)、一般(30%至70%)、较重(70%以上至100%)三个层次的裁量系数,以及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第三章“监督管理”阐明了一般程序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程序,明确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规定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进行必要的处罚说理,以及对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进行裁量审核、自查自纠、稽查监督、工作考核等要求。

       第四章“行政责任”明确了不当裁量、过错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滥用处罚裁量权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附  则”明确办法的生效时间。

       (二)附件主要内容

       附件《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将涉及卫生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分为六大类,分别为环境卫生类、职业防护类、医疗服务类、传染病防治类、计划生育与母婴保健类、其他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根据违法情节明确了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层次的违法程度,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裁量系数较轻(30%以下)、一般(30%至70%)、较重(70%以上至100%)明确了裁量幅度。

       四、其他说明

       在称呼上,办法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 “卫生行政部门”的称呼。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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