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19-07428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11-15

《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19-11-15 10:44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国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为深化放管服,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层面对各省(市、自治区)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职能与评价事项,要求各级评审委员会去行政化,在职公务人员不得在评审委员会中兼职,政府部门不得干涉评审委员会工作,要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实施监督。因此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同时2003年制定的《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二、起草过程

       我委组织专家起草《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意见征求稿)》后向各市卫生健康委及委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64条,其中采纳24条,不采纳40条,不采纳的主要原因是所提意见是对文件本身没有全面了解导致的理解误差。此后于6月14-21日在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外网网站上向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经政法处合法性审核后形成《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共分5章28条,较上版《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合并2个章节,增加1个章节,既第二章规划与规则和第三章组织与职能合并为评审权限与组织章节,增加监督管理章节。

       第一章总则部分,将医院评价维度从功能定位、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管理水平4个维度调整为党建工作、功能定位、执业行为、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清廉医院建设7个维度,评审更加科学。明确资源重组后实施一体化管理、同一法人的院区或分支机构作为总院的组成部分共同参加评审(医共体除外)。将医疗机构可参加评审修改为应参加评审,并明确未参加评审的医疗机构,直接由执业登记机关认定为未定级医院。

       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部分,取消了各等级医院的设置比例,明确划分省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省级负责三级医院评审及二级甲等医院初评,设区市负责二级甲等医院复评及二级乙等医院评审,县级负责一级医院的认定。评审组织由原评审委员会改为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取消评审专家指导委员会。评委会均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明确行政管理部门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评委会中任职、兼职。同时组建评审员库,由相应领域专家组成,负责现场评审。

       第三章评审程序与结论部分,明确我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医院评审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浙江省医院等级评审标准。明确评委会应及时根据医院现场评审结果形成评审工作报告,同时明确报告应当包含内容。评审结论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再次评审结论不合格的,确定降低或者撤销医院等级。明确医院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医院感染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事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事件后果及相关部门认定的责任予以降低或者撤销医院等级。

       第四章监督管理部分为新增部分,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职责,建立相应制度,对评委会委员、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干预正常评审工作,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明确了相应措施。

       第五章附则部分规定解释权归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时废止《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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