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19-07395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01-25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1-25 14:40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自1996年全国启用《出生医学证明》以来,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特别是2012年印发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对系统规范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现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540余家,每年签发总量超过60万张,当年规范签发率可达95%以上;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出生医学证明》全省联网、率先启动档案电子化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处于全国前列。

       《出生医学证明》虽是小小一张证,却是社会的“三棱镜”,伴随着社会生态的深刻变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面临的形势也更为复杂。一是创新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几乎涉及每个家庭,是重要的公共服务事项。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在规范流程、精简证明、优化服务等方面,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规定仍需要继续完善。二是依法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属法律证件,管理不当易引起纠纷,尤其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完善。三是规范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我省虽然是全国少数几个已制定出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的省份之一,但自2012年印发以来已逾六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基层办证机构对修订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的呼声较为强烈。

       (二)意义。制定《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提高各级办证机构服务水平、优化办证流程,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规范的办证服务。一是实现《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最多跑一次”。《管理办法》对首次申领、换领和补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各个环节,进一步优化流程、进一步精简材料,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实现“当场办证”,首次申领的可实现出院前“床边办证”,办证更便捷。二是全面取消不必要的证明和声明。对原省《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中无明确依据的“亲子鉴定证明、接生记录证明书、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遗失登报声明”等证明声明材料全面精简,减轻群众负担。三是促进业务管理更加规范。《管理办法》对近年来《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对夫妻离异、单亲签发等特殊情形的证件签发流程和管理要求进一步统一规范,便于指导基层操作,也有力保障了每位新生儿依法及时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定权利。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文件主要的内容

       分六个章节、共三十九条。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四条。

       具体阐述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总体管理要求,首次明确全省统一应用“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证件信息化管理,方便群众办证。

       (二)第二章职责,第五至十条。

       分别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各级管理机构、签发机构的职责分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出生医学证明》业务主管部门,并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业务指导、信息监测等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证件管理,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签发机构负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向群众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为实现群众办证“最多跑一次”,通过“信息多跑路”推动“群众少跑路”,第十条明确提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主动创新管理模式,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加快推进信息共享,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 “一次办结”、“一证通办”等便捷服务。

       (三)第三章申领,第十一至二十六条。

       1.第一节首次申领,第十一至十九条,分别明确机构内首次申领、机构外首次申领的基本程序和需要递交的材料,并对部分特殊情形作具体说明。对机构内首次申领的,明确助产机构应向群众加强申领前告知,并积极提供床边办证服务。

       2.第二节换领,第二十至二十二条,明确换领的适用情形、基本程序和相关材料。特别是对新生儿父母双方有一方不配合的、信息不明和因当事人自身原因涉及更改父母信息等特殊情形的换领程序和材料进行明确,确保符合条件的新生儿都能及时换领《出生医学证明》。

       3.第三节补领,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明确补领的适用情形、基本程序和相关材料,对部分特殊情形作具体说明。对于补领中需要的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记录,从以往需要群众自行往返获取的方式,改为由管理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打印或机构间信息核实的方式获取,减轻群众多次往返的负担。

       (四)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七至三十二条。

       分别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的出生登记程序(第二十七条)、真伪鉴定流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印章管理要求(第三十条)和档案管理要求(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特别是明确《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方便群众查询。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至三十六条。

       明确《出生医学证明》实行签发和管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伪造、变造、买卖、违法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骗领《出生医学证明》等情形明确法律责任。

       (六)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至三十九条。

       明确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概念和文件实施的具体时间。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徐玮

       联系方式:0571-87709067

链接:省卫生健康委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分享到:
关闭 打印

浙江省卫生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浙ICP备190499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