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8-07231 | 主题分类: | 医疗保健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8-09-03 |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基本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为规范我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的配置、使用和监督管理,2011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2011〕47号),其中规定“救护车装备医疗设备及药品的标准由省卫生厅另行下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原省卫生厅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实施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浙卫办医〔2011〕19号),制定了《救护车医疗设备及药品装备基本标准》,对统一全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车载医疗设备配置,保障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顺利开展起到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院前医疗急救诊疗技术的发展以及新设备、新药品的广泛应用,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和救护车的装备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026号)和201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45号)中要求院前院内无缝衔接,院前急救机构与各中心形成网络,实现患者信息院前院内共享。原有的《救护车医疗设备及药品装备基本标准》已经无法满足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需要。因此,为更好地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政府的要求,我委起草了《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基本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急救救护车装备基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急救救护车装备基本标准适用于全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是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的基本标准。各地院前急救专业医疗机构(急救中心、急救站)、纳入院前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标准》对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的医疗设备、药品和耗材进行装备。防护型、特殊型救护车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
(二)主要修订内容
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除防护型、特殊型外,不再分为A型(普通型)和B型(抢救型), 而采用统一的配置标准。在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车载设备配置中将十二导联心电图机、除颤仪、监护仪作为标配。删除了一些不适合院前操作环境使用的设备,如导尿包、清创包、胸腔减压设备,加压输液装置等。在救护车药品配备标准中增加了一些目前院前医疗急救使用较多的常用药品,删除了一些不常用的药品。修订中对救护车耗材配置标准予以明确。
二、文件草案涉法内容说明
本通知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2011〕4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0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45号)等文件制定。
三、文件草案制定程序说明
2018年6月,起草形成《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基本标准的通知》。
2018年6月15日,在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向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级医院征求意见,共收到32条主要反馈意见。经研究,采纳及部分采纳合理性建议5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通知》。
2018年7月4日,组织省内院前医疗急救专家、医院急诊科专家对《通知》进行专家论证。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