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18-08009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8-07-26

《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18-07-26 16:27 信息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

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我委起草了《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如下:

一、制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这一规定对中医医师资格管理进行了改革创新,使通过师承、家传等非学历教育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我委根据国家局要求制定《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并发布。

二、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是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有关规定,结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进行起草,同时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向社会公布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程序。

三、文件草案制定程序

《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我委多次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征求各市卫生计生委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月9日至2月14日在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及浙江中医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反馈意见:

1. 第一条第三款提出建议,要求取消公证直接备案,我局认为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避免有些人员到考试时才备案,无法确认签订合同真实日期,故不采纳;

2.对第一条第四款第九项,外省人员在我省执业需参加我省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提出建议,建议不需参加我省考试,我委根据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我委同意;

3.对第六条第二款提出意见,要求明确继续跟师满2年的依据,我局根据意见对文件进行了修改,明确提供继续跟师满两年的公证书后方可参加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3.其他意见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相违背,故不采纳。

链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分享到:
关闭 打印

浙江省卫生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浙ICP备190499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