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8-07220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8-01-22 |
《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修订说明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当前我省再生育审批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再生育审批办理程序,加强再生育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对2012年出台的《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以下简称原《办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以下简称新《办理规定》)自201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再生育审批作为卫生计生部门主要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量大、涉及面广、与群众关系密切,是卫生计生部门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的重点。2012年原省人口计生委就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了《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对审批的具体程序做出规定,是基层开展再生育审批具体办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但随着生育政策调整、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原《办理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形势,迫切需要修改完善。
1、2016年1月14日新修订的省条例第十八条对全面两孩政策以后的再生育条件作出了新的规定,原《办理规定》中第八条根据原条例的再生育条件规定需要提供的审批材料已不能执行,需要结合新的再生育条件对审批材料做出规定。同时,新修订的省条例还取消了特殊情况再生育的条款,原《办理规定》中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的相关程序规定也已没有执行的必要,可以取消。此外,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划分,2017年10月9日省人大法工委因此对执行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了“‘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的情形不存在,生育管理地可以按照该条的其他规定确定”的答复(浙人大常法复〔2017〕3号),原《办理规定》中第五条第一款应作出相应修改。
2、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省政府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行政审批程序都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快速推进,原《办理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如申请材料繁多、审批时限过长、审批前公示的要求影响审批效率以及对网上审批没有统一的规定等,迫切需要对相应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3、当前基层在推进再生育审批改革的过程中有一些创新做法,比如开展网上或移动APP受理审批、取消相关证明采用当事人承诺制等,迫切希望得到规范性文件的支持和规范。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明确再生育申请受理地。按浙人大常法复〔2017〕3号的意见,在新《办理规定》的第五条明确再生育申请受理地,对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的,一般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再生育申请;对一方为我省户籍,另一方为境外人员、外省户籍或高校集体户口等情况的夫妻,以符合《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为由向我省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提出再生育申请的,我省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
2.简化审批材料。对原《办理规定》的第六条、第八条进行修改整合,新《办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重新规范审批材料。主要是取消省内户籍人员生育情况证明的提供,仅对一方为外省户籍的申请对象要求提供外省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同时针对省内户籍人员生育情况证明取消后信息校核的需要,新《办理规定》第八条增加了乡镇之间配合协查的规定和时限要求。
3.简化审批程序。根据基层意见,为提高审批效率,取消了在实际工作中意义并不大的审批前公示7天的环节,改为审批结果公示。针对省条例删除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的实际,取消原《办理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中对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的相关规定。针对省条例修订时已删除原第二十五条“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以及卫生计生信息共享推进的新情况,将原《办理规定》第十条中审批决定书与再生育证分两次领取的规定修改为审批决定书与再生育证可同时领取。
4.增加网上审批程序的具体规定。结合下一步全面开展网上审批的形势,对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后受理机关、审批机关的办理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5.缩短审批办理承诺时限。在法律法规规定审批时限的基础上缩短审批办理时限,一般地从受理再生育申请到审批完成为15个工作日,其中:乡镇在受理再生育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婚育情况复杂需专题调查等特殊情况的,从乡镇受理申请之日起至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作出书面决定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6.加强再生育审批后续管理。新《办理规定》第十一条中增加了对已取得审批决定的夫妻决定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规定。第十三条增加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增加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要求。同时结合推行婚育情况承诺制的实际和信用浙江建设中公布的信用目录,在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应承担的责任,“申请人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材料和虚假承诺的,一经查实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伪造、变造或买卖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处理。”
7.其他部分文字、条款及参考文书做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