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7-08010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7-06-30 |
《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物价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为什么要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答:药品流通领域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来规范药品的生产使用流通环节,并取得了较好效果。但由于历史原因,药品流通领域“多小散乱”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尤其是药品流通链条长、流通秩序较混乱,挂靠经营、过票洗钱、买空卖空、带金销售等问题较突出存在。这些问题不仅推高了药品价格,助长了医药购销腐败行为,也制约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给政府、社会和个人造成很大的损失。针对这一现象,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主要目的是通过实施从生产到流通和从流通到医疗机构各开一次发票的“两票制”改革,压缩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为落实国家医改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浙江综合医改试点省先行先试排头兵的作用,利用药械采购平台和信息化工作优势,推动我省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问:“两票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通过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推动医药生产、流通企业主动参与深化医改,促进优化兼并重组和规模集约经营,自觉转变销售和经营模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强化医药乱象治理,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规范流通秩序、整肃行业行为;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可及、安全和价格合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问:“两票制”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实施“两票制”。
其中还有几类特殊情况,包括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流通集团型企业、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营权转让等几种特殊情况的界定和紧急采购药品和医药储备药品、特殊药品等的处理。
问:“两票制”中票据如何管理,由谁监管?
答:《实施意见》明确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时须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票据;公立医疗机构购进药品验收时,除现场核对票据信息与药品一致外,还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开展“两票制”索验票工作,并留下索验票凭证。
根据部门职责,《实施意见》明确了在“两票制”执行过程中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求和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经信、商务、国税、物价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分工。
问:“两票制”涉及到的配套改革有哪些?
答:一是要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主要体现了要通过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兼并重组和破除不合理政策规定等手段,实现提高医药产业集中度。二是要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建设。通过加强“两票制”工作与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的衔接,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改革。三是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体系。逐步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和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做好相关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四是规范医疗用药行为。通过临床用药综合评价、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公开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和使用药品行为的监管。